反異族通婚法
外觀
反異族通婚法(英文:Anti-miscegenation laws)是在親密關係和婚姻層面上強制進行種族隔離的一種法律,將異族婚姻以及跨越種族的性愛罪惡化。這類法律最早出現在17世紀北美的十三個殖民地(美國雛形),隨後存在於美國各州和美國屬地。自1863年,美國開始用miscegenation一詞來稱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的一些州開始撤銷反異族通婚法並使其合法化。在納粹德國和南非也曾實行過類似法律。
1967年,在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案中,以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為首的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弗吉尼亞州及其它16州禁止不同族裔通婚的作法違憲,反異族通婚法在美國徹底消失。[1][2]首席大法官沃倫在法院多數意見中寫道:[1]
在我們的憲法下,一個人選擇與其他種族的人結婚或者不結婚,完全取決於那個人本身,而這個自由是不能被各州所干涉的(Under our Constitution, the freedom to marry, or not marry, a person of another race resides with the individual, and cannot be infringed by the State)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Loving v. Virginia. Oyez. [2019-09-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15) (英語).
- ^ Loving v. Virginia.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15)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