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訴合眾國案
外觀
川北訴合眾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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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52年4月2日-4月3日 判決:1952年6月2日 | |||||
案件全名 | 川北訴合眾國案 | ||||
引註案號 | 343 U.S. 717 72 S. Ct. 950; 96 L. Ed. 1249 | ||||
既往案件 | 96 F. Supp. 824 (S.D. Cal. 1950); 190 F.2d 506 (9th Cir. 1951); cert. granted, 342 U.S. 932 (1952). | ||||
法庭判決 | |||||
美國公民效忠於美國,可以因叛國罪而受到懲罰,不論其擁有雙重國籍或公民身份,也不論其居住國為何。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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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道格拉斯 聯名:里德、傑克遜、明頓 | ||||
不同意見 | 文森 聯名:布萊克、伯頓 | ||||
弗蘭克福特和克拉克沒有參與該案件。 |
川北訴合眾國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件,在該案中,法院裁定,美國、日本雙重國籍的公民可能因在二戰期間在日本的行為而被判犯有叛國罪。[1]川北友彌出生於加利福尼亞州,父母是日本人,戰爭爆發時在日本居住,並一直待在日本直到戰爭結束。返回美國後,他因虐待美國戰俘而被捕並被控叛國罪。川北聲稱,他不能被判犯有叛國罪,因為他在日本期間失去了美國公民身份,但這一論點被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駁回,法院裁定他在戰爭期間實際上保留了美國公民身份。最初被判處死刑的川北被減刑為無期徒刑,最終被釋放,驅逐到日本,並被禁止再返回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