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克群島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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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克群島新西蘭王國境內的君主立憲制聯繫邦。根據《庫克群島憲法》,新西蘭主權君主(現為查理斯三世)自1965年8月4日起擔任庫克群島國家元首。君主由國王代表所代表;因此,國王只是法律上的國家元首,擁有數項專屬於他的權力,而國王代表有時被稱為事實上國家元首。庫克群島國王代表一職目前由湯姆·馬斯特斯英語Tom Marsters擔任。

國王的正式頭銜是:蒙上帝恩典,新西蘭及她的其他王國或屬地的國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信念的捍衛者英語Defender of the Faith——查理斯三世。

該王位的法定繼承人是查理斯三世的長子威爾斯親王威廉王子

憲法文件[編輯]

1965年,伊麗莎白二世女王成為庫克群島國家元首;而在當年,庫克群島獲得了新西蘭聯繫邦的地位。

根據《庫克群島憲法》第二條之規定,「新西蘭主權女王陛下應為庫克群島的國家元首」。[1] 「新西蘭主權(Right of New Zealand)」一詞直接指代的是「新西蘭王國Realm of New Zealand)」這個憲法概念。這個說法同樣出現在庫克群島與新西蘭協商後於1983年所頒布的《關於設立新西蘭總督職位的君主制誥英語Letters Patent Constituting the Office of Governor-General of New Zealand(1983年君主制誥)》中。而在該文件的第一款中,明確將新西蘭王國定義為包括新西蘭庫克群島自治州紐埃自治州托克勞羅斯屬地

因此,伊麗莎白二世不僅是整體新西蘭王國國家元首,同時也是構成新西蘭王國諸領土部分的國家元首;例如在《1983年君主制誥》中被稱為「庫克群島自治州」的庫克群島。

但同時在《新西蘭-庫克群島聯合百年宣言(The New Zealand - Cook Islands Joint Centenary Declaration)》中又指出:

女王陛下作為庫克群島的國家元首,在與庫克群島有關的事務上僅由她聽取由庫克群島部長們所提供之建議……在涉及新西蘭王國(庫克群島和新西蘭是其一部分)的所有問題上,簽署國之間將進行密切協商。[2]

王位繼承[編輯]

庫克群島君主的王位繼承受到《2013年王位繼承法》的規範。[3] 該法確定了君主不能是天主教會信徒的規定,並且要求君主在登基前必須與英格蘭教會契合。

國王代表與總督[編輯]

國王代表的旗幟

國王在庫克群島的憲法職責幾乎完全委託給了國王代表

最初總督代表的頭銜為「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由新西蘭總督根據負責庫克群島事務之新西蘭政府部長的推薦並與總理商議後任命。時至1980年代初期,《庫克群島憲法》進行了修訂,以「女王代表」取代了「高級專員」,[4] 同時以「總理」取代了「首相」。[5] 此外,1981年的憲法修正案還規定,女王代表由女王陛下直接任命,而不再交由新西蘭總督。「女王陛下在庫克群島的代表,即女王代表由女王陛下任命」。[1]

同時,《庫克群島憲法》第五條也規定了女王代表應根據庫克群島政府的部長們之建議行事,「女王代表在履行其作為女王陛下代表的職能時,應根據內閣、總理或視事務而定的某位部長之意見……」[1]

新西蘭王國境內,依據《1983年君主制誥英語Letters Patent Constituting the Office of Governor-General of New Zealand》設立了總督職位並規定總督是「女王在新西蘭王國內的代表」,他或她可以「在不影響任何已經或可能被授予在新西蘭王國境內任一地區代表女王行使其權力或權威之人的職位、權力或權威情況下」,行使其權力或權威。[6]但是,新西蘭總督與庫克群島女王代表之間的關係卻截然不同。根據《庫克群島憲法》,行政權力「屬於新西蘭女王陛下……庫克群島的行政權可由女王代表直接或通過其下屬官員代表女王陛下行使」。[1] 這使得新西蘭總督在《庫克群島憲法》中僅扮演間接角色,即只擁有外交國防事務的特權,而這是由於其在整個新西蘭王國的憲法地位所導致。庫克群島境內所有總督權力和職責都屬於女王代表,總督在這裡沒有任何實質性作用。[7]

御准[編輯]

庫克群島議會所有法案都要經由王室御准和公布;這通常由國王代表行使。

君主象徵[編輯]

2009年版庫克群島硬幣上的女王頭像。

在庫克群島的公共生活里,提及到庫克群島君主是件非常常見的事情。不管是法律文件;還是國王代表、議會議員和高等法院法官的誓詞裡都提及到了君王,《庫克群島憲法》規定了必須向代表庫克群島國家元首的現任君主宣誓效忠。

同時與英國不同的是,在伊莉莎白二世時期,庫克群島將女王壽誕定於六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並規定為公共假日。庫克群島的硬幣正面有女王頭像;但紙幣基本只以女王頭像為水印,但20元紙幣上有女王形象。

1974年1月28日至1月29日,女王對庫克群島進行了一次王室之旅。[8]

相關條目[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1.2 1.3 Constitution of the Cook Islands. Pacific Island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22-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6) (英語). 
  2. ^ 新西蘭政府; 庫克群島政府. Joint Centenary Declar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he Cook Islands. 新西蘭外交事務與貿易部. 2001-06 [2022-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3-03-18). 
  3. ^ Royal Succession Act 2013. 新西蘭政府. 2013-12-17 [2022-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06) (英語). 
  4. ^ Constitution Amendment (No 9) Act 1980-81. Pacific Island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22-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2-26) (英語). 
  5. ^ Constitution Amendment (No 10) Act 1981-82. Pacific Island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22-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2-26) (英語). 
  6. ^ Letters Patent Constituting the Office of Governor-General of New Zealand. Pacific Island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22-08-09] (英語). 
  7. ^ Townend, Andrew. The Strange Death of the Realm of New Zealand: The Implications of a New Zealand Republic for the Cook Islands and Niue.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Law Review. 2003-08-01, 34 (3) [2022-09-12]. ISSN 1179-3082. doi:10.26686/vuwlr.v34i3.576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12) (英語). 
  8. ^ Commonwealth visits since 1952. The Royal Household. [2022-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15)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