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普魯索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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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普魯索普案件(日語:メイプルソープ事件メイプルソープじけん Meipurusōpu Jiken */?),是指日本海關美國攝影家羅伯特·梅普魯索普Robert Mapplethorpe)的攝影作品認定為色情圖畫予以沒收的相關案件。

案件概要[編輯]

羅伯特·梅普魯索普是美國的攝影家,1989年病逝。1992年,梅普魯索普的攝影作品在美國出版發售。1994年(平成6年),本案原告作為出版社社長,在日本出版了日語版的攝影集。1999年,原告從美國返回日本,在成田國際機場遭到了東京海關成田海關支署的檢查。海關在其攜帶的上述攝影集中發現了直接裸露的男性生殖器的照片,認定其為「猥褻圖畫」,依照海關相關法律,通知原告其攜帶品屬於日本海關禁止進口物品,並當場沒收。

原告認為,上述攝影集早已在日本國內出版,且出版時並未進行馬賽克處理或者覆蓋處理,東京海關不應當認定其為「猥褻圖畫」的決定明顯不當,因此起訴日本國政府和東京海關成田支署署長,請求撤銷該處分並給予國家賠償。對此,被告的日本國政府主張「如果露骨描寫性器官的照片不屬於猥褻圖畫,則猥褻圖畫將大肆泛濫,並擾亂善良的性風俗。作品是否已經出版流通以及是否具有藝術性,這與作品是否具有猥褻性質的判斷並無關係。」,作出全面抗辯。

一審判決[編輯]

2002年(平成14年)1月29日,東京地方裁判所藤山雅行裁判長)作出判決,「全面支持原告的主張,由於涉案作品已經在日本國內流通,屬於藝術作品,因此不屬於猥褻圖畫」,撤銷了海關的決定,並命令被告賠償約70萬日元。日本國政府不服判決,向東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控訴。

二審判決[編輯]

2003年(平成15年)3月27日,東京高等裁判所西田美昭裁判長)撤銷原審判決,認定東京海關的處分正當合法。出版社社長不服該判決,向最高裁判所提起了上告程序。最高裁第三小法庭(那須弘平裁判長)受理該案,並在2008年(平成20年)1月22日進行了口頭辯論。

終審判決[編輯]

2008年(平成20年)2月19日,最高裁第三小法庭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東京高裁的判決,支持一審判決,但取消了國家賠償部分的內容,由此,日本國政府的敗訴成為定局。本案是最高裁首次推翻下級法院對「猥褻作品」認定的判決[1]

在終審判決理由中,那須弘平裁判長及其他三名法官組成的多數意見認為:「本次涉案攝影集可以縱覽梅普魯索普的攝影藝術的概況,儘管有未作處理的男性生殖器的畫面,但在384頁的攝影集中僅有19頁,因此根據昭和55年的四畳半襖下張事件1980年)中的判斷基準而言,該攝影集不屬於關稅定率法(舊法)第21條第1項第4號規定的「有害風俗的書籍、圖畫」。對此,堀籠幸男法官也在判決中表明其反對意見,主張「該攝影集屬於猥褻物,本案判決的多數意見過於重視攝影集的藝術性,其判決方法存在問題。」

與過往最高法院判例的一致性[編輯]

1992年紐約市舉辦的「梅普魯索普回顧展」的宣傳冊上,也印有本案中所涉及的照片,當時惠特尼美術館也受到了東京海關禁止進口的決定。在那起案件中,最高裁第三小法庭在1999年以3對2的比例認定該照片屬於猥褻物。但當時的審判庭法官在2008年以前均已退休。但最高裁認為,兩起案件並不相同,宣傳冊與攝影集的構成不同,且海關決定的時間點也不同,因此判決結果雖然相反,但不能稱之為判例變更。另外,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損害賠償的判決部分,終審法院認為東京海關是根據1999年判決作出了決定,因此不能說絕對違法,全體法官一致同意被告無需作出賠償。

腳註[編輯]

  1. ^ (日語)わいせつに当たらず メイプルソープ写真集で最高裁判決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9-03-04.(產經新聞、2008年2月19日)

關聯條目[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