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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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理論羅伯特·諾齊克在其《無政府狀態、國家和烏托邦》一書的第7章和第8章中提出的分配正義私有財產理論。諾齊克在這理論描述「財產中的正義」(諾齊克1974:150),從正義原則的角度分析人們如何擁有財產和所做的事情。

原則[編輯]

諾齊克的應享權利理論包括三個主要原則:

  1. 取得中的公正原則–該原則涉及最初持有的資產。這是關於人們如何首先取得無人擁有的自然財產,可以持有什麼類型的東西等等的說明。
  2. 轉讓中的正義原則–該原則解釋了一個人如何從另一個人那裡獲得財產,包括自願交換和贈與。
  3. 糾正不公正的原則–如何處理不公正地獲得或轉讓的財產,以及如何賠償多少受害者,如何處理長期以來的違法行為或政府的不公正行為等等。

諾齊克認為,如果世界是完全公正的,則只需要前兩個原則,因為「以下歸納定義將詳盡地涵蓋所有制中的正義主題」:

  1. 根據獲取中的正義原則,取得財產的人有權獲得該財產。
  2. 根據轉讓中的正義原則,當持有人轉讓財產時,從轉讓人那裡取得財產的人有權獲得該財產。
  3. 除了1和2法則之外,沒有人有權持有財產。 (諾齊克1974:151)

因此,權益理論表示「分配就是每個人都有權享有他們在分配之下所擁有的財產」(Nozick 1974:151)。但是,並不是每個人都遵循這些規則:「有些人從別人那裡偷竊、欺騙他們或奴役他們,奪取他們的產品並阻止他們按自己的意願生活,或者強行排斥其他人參加交易」(Nozick 1974:152) 。因此,需要有第三項原則。

權益理論是基於約翰·洛克的思想。 [1]在權益理論下,正如康德所說,人們表示只為自己的目的,並且是平等的,儘管不同的人有權獲得不同數量的財產。諾齊克的思想成為了強而有力的私有制市場經濟的根據,唯一的公平交易是自願交易。對富人的徵稅以支持窮人的全面健全的社會福利則成為不公正的,因為國家是通過武力而不是通過自願交易來獲取金錢。但是,諾齊克的想法可以支持為窮人建立一個最低限度的社會計劃。每個處於自然狀態的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獲得一定程度的福利。這種福利水平雖然不相等,但必須通過洛克條件來維持。故此,要符合公正的條件和洛克恩附帶的條件,就會形成「在正常的經濟運作中,私有財產制度在某些時候可能無法為某些人提供這種福利水平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正如自由主義者所理解的那樣,就要求國家採取行動來糾正由市場力量發揮作用而產生的福利分配。」[2]

與其他理想的差異[編輯]

權利理論與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的「正義原則」形成鮮明對比。該原則指出,每個人對基本權利和自由都有平等的主張,並且不平等只應在「合理地期望這種不平等能夠造福每個人」(Rawls 1999:53)。還有一條規定,只有在有機會從這些不平等中受益的機會均等的情況下,才允許這種不平等。諾齊克則辯稱生產某些東西的人是擁有該財產的權利:「從應享權利的觀點來看,生產和分配不是單獨的問題,事物已經存在於擁有應享權利的人身上(Nozick 1974:160)。諾齊克認為,不公正地占有某人的財產是侵犯了他們的權利。 「即使有權為他人提供機會均等的權利,也不得奪取人們應得的財產。」(Nozick 1974:235)。因此,一種旨在減少某些人的應得收入的系統是不道德的,該系統可能會減少某些人的應得收入。

「主要的反對意見是說每個人都有權享有機會、生活平等等等各種事物,並需要執行這項權利,因為這些'權利'需要事物、物質和行動的子結構。其他人也許沒有擁有這樣的權利和應享權利。亦沒有人有權獲得某種東西,而這些東西的實現需要對他人擁有權利和應享權利的事物和活動的某些使用」(Nozick 1974:238)。(Nozick 1974:238)。

批評[編輯]

諾齊克在後來的著作《被檢查的生活》反映,權利理論對人民財產的辯護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因為它最終可能導致絕大部分資源都掌握在極其熟練的人手中,或者通過禮物和繼承,隨後讓資源掌握在非常熟練的朋友和孩子手中。諾齊克說:

「向他人遺贈某物是對他們的關心。但是,遺贈有時代代相傳,造成了財富和地位的持續不平等。由此產生的不平等似乎是不公平的。
一種解決方案是重組繼承制度,以使稅收從財產中減去。人們可以遺贈自己通過遺產獲得的財產的價值。然後人們只能將自己增加的數量留給他人。
然而,這種簡單的減法規則並不能完全消除下一代成功地做出的貢獻,繼承財富可以使積累更多的財富變得更加容易,這是一個有用的經驗法則。」(Nozick 1989:30-31)。

此外,稅收概念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而市場交易本質上就是公平的,這取決於它們實際上是非自願的還是自願的。在一個允許其公民自由移民的國家中,稅收並不完全是非自願,而必須的商品和市場交易亦非完全自願。如果有錢人、有組織的勞動者或控制某種行業的人能夠對這種市場施加不適當的影響,則它們常常使那些交易有利於自己的利益。

參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Justice in acquisition: "Whatsoever then he removes out of the state that nature hath provided, and left it in, he hath mixed his labour with, and joined to it 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 and thereby makes it his property. It being by him removed from the common state nature hath placed it in, it hath by this labour something annexed to it, that excludes the common right of other men: for this labour being the unquestionable property of the labourer, no man but he can have a right to what that is once joined to, at least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 —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 Ch.5 Sec. 27 Justice in transfer: "Again, if he would give his nuts for a piece of metal, pleased with its colour; or exchange his sheep for shells, or wool for a sparkling pebble or a diamond, and keep those by him all his life he invaded not the right of others, he might heap up as much of these durable things as he pleased; the exceeding of the bounds of his just property not lying in the largeness of his possession, but the perishing of any thing uselesly in it." –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 Ch.5 Sec. 46
  2. ^ 存档副本. [2015-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