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等法院
河南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行政機構
[編輯]省級機構
[編輯]民國元年(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設司法部,河南省成立提法使司,內設地方審檢廳、初級審檢廳、典獄科等機構,任命俞紀瑞為提法使。
民國2年(1913年)廢除提法使司,成立河南省司法籌備處,負責全省司法行政。司法籌備處分設二科。第一科職能是:該處職員及未設法院各縣的幫審、管獄員任免懲戒事項;新法院監獄的職員呈請任用事項;典守印信收發檔編纂檔案及一切庶務事項;該處及各項籌設機關的預算決算並款項收支事項;未設法院地方的訴訟費及罰金沒收事項;各項統計報告及未設法院的訴訟月報彙報事項。第二科職能是:各級法院的設置及管轄區域分劃事項;設置或改良監獄事項;司法及監獄教育事項。
同年9月司法籌備處併入高等審檢廳,設立司法行政委員會。民國16年(1927年)6月成立河南省司法廳,任命戴修瓚為廳長。10月,根據國民政府43號令實行高等法院院長制度,河南省司法廳與河南省控訴法院、河南省檢察廳整併為河南省高等法院,院址設在今開封市文廟街。下設3個分院:信陽第一分院,安陽第二分院,洛陽第三分院。掌理司法行政、審判、檢察、律師等事宜,受中央司法部和河南省政府雙重領導。高等法院內設書記處掌管司法行政,書記處內設會計科、統計科、人事科、監獄科、總務科、文牘科。直到民國37年(1948年)國民政府撤退,河南省的司法行政工作均由高等法院兼理,對中央司法部負責。
抗戰期間,自民國27年(1938年)6月開封淪陷到民國34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為止,河南高等法院分訴訟、行政兩部分,先後撤離開封。訴訟部分遷至襄城、洛陽、盧氏等地;行政部分遷至信陽、三門峽等地,經費按60%發給,人員酌予疏散。抗戰結束後,河南高等法院遷回開封原址。高等法院分院增至6個:郾城第一分院,安陽第二分院,洛陽第三分院,淮陽第四分院,南陽第五分院,潢川第六分院設。民國37年(1948年)各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依序分別改稱郾城分院,安陽分院,洛陽分院,淮陽分院,南陽分院,潢川分院。
同年10月中共解放軍第二次攻克開封後,河南高等法院先後遷往商邱、徐州、南京、漢口、信陽、廣州、貴陽等地,民國38年(1949年)10月在貴陽市設立辦事處。除院長毛家祺外,人員已所剩無幾。
地方機構
[編輯]民國16年(1927年)河南省的鄭縣(鄭州市)、商邱、安陽、新鄉、許昌、南陽、淮陽、汝南、潢川、洛陽、陝縣設立11個地方法院,院內設行政委員會,管理司法行政。全省110個縣有63個縣設立司法處,有37個縣由縣長兼理司法。司法處內設:審判官、承審員,行使審判職務;書記官,負責記錄、編案、文牘、統計及其他事務。另外設有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和司法員警等。處內的行政事務和檢察職務均由各縣縣長兼理。到民國36年(1947年)全省各縣已設司法處96個,配備各類人員494人。民國36年(1947年)後,根據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決議,縣司法處陸續改為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院長兼理。該年地方法院15個,司法處96個,監所111個。大部分縣未設法院。
人員設推事3~10人,書記官6~20人,其他人員23~65人;縣設司法處,有主任審判官、審判官、司法委員、承審員、主任書記官、書記官、候補書記官、學習書記官、書記員、執達員、檢驗員、錄事、通譯、法警,一般為10~12人;縣長兼理司法的,設司法承審員1人,協助審理案件,設檢驗員1人,錄事1~3人。
業務機構
[編輯]監管機構
[編輯]民國2年(1913年)12月北洋政府公佈《監獄規則》,民國4年(1915年)3月河南將省會開封罪犯習藝所改為河南省第一監獄。監獄內設看守科、囚糧科、罪犯科、齋務科、教誨科、教育科、醫藥科、醫務科、藥務科、衛生科、服裝科、執行科、文書科、仙靈科、帳務科、廚務科、工廠科。民國16年(1927年)10月河南省司法廳裁併入河南省高等法院後,監獄人事許可權歸高等法院院長,監獄官改稱典獄長。民國17年(1928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重新修訂公佈了《監獄規則》,河南省先後建立河南省第二監獄(鄭縣,今鄭州市)、信陽監獄、洛陽監獄和少年監獄。開封、洛陽、鄭縣(鄭州市)、信陽、安陽地方法院和各縣司法處也先後設立看守所和監獄。監所下設三科。一科管文書、收發、會計等;二科管戒護;三科管作業。
民國20年(1931年)根據《反省院條例》,河南省高等法院在開封設立反省院,關押政治犯,院長黃凱。
據民國35年(1946年)底統計,河南省建省屬監獄和反省院共6所,地、縣監獄110所。
律師機構
[編輯]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後,河南省在開封成立了「河南省律師公會」,始有會員5人,到民國24年(1935年)發展到120餘人,先後推舉李庶瑛、宗慶弟、崔寅彤、梁國斌、林祖式、胡廷正、米文曉為會長。其間,民國16年(1927年)11月河南省高等法院設立「律師懲戒委員會」,專理全省律師的懲戒事務。高等法院院長鄧哲熙兼任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庭長或推事兼任。
公證機構
[編輯]民國9年(1920年)北洋政府開始試設公證機構,民國24年(1935年)7月公佈《公證法》。當時公證處設置於地方法院,公證事務由地方法院辦理。民國29年(1940年)河南省洛陽市、汝南縣、許昌縣法院始設立公證處,開展部分公證業務。到民國36年(1947年)7月全省有公證處16個。
歷任院長
[編輯]- 鄭哲熙(1927年 - 1930年)
- 吳貞纘(1930年 - 1931年)
- 孟昭侗(1931年 - 1932年)
- 凌士鈞(1933年 - 1935年)
- 徐聲金(1936年 - 1940年)
- 胡績(1940年 - 1945年)
- 周予孜(1946年 - 1949年)
- 毛家騏(1949年)
參考文獻
[編輯]- 《河南省志 司法行政志》
前任: 河南省高等審判廳 |
河南省司法機構 | 繼任: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