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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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市場經濟的常見現象,也是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之一,主要包括三種情形: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適度地集中,有利於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優化企業組織結構和產業結構,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反壟斷法所要規制的是過度的集中,因為過度集中會消除企業之間的競爭,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能夠更輕易地操縱市場,同時過度集中往往會導致其他壟斷行為的出現。國家一般會通過反壟斷法的強制的事先申報制度對較大規模的經營者集中進行控制,未經國家審查通過的不得實施集中。

參考文獻[編輯]

《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