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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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現行專利法的相關條款,按時繳納專利維持費用的專利,有效期規定如下:

  • 在1995年6月8日之後提交專利申請的,[1] 自美國專利或國際(PCT)專利最早相關專利申請的申請日起算,專利有效期為20年。[2][3]
  • 在1995年6月8日之前提交專利申請,且該專利在1995年6月8日仍然有效的,則自美國專利或國際(PCT)專利最早相關專利申請的申請日起20年,或自授權日起17年,期限較長者為專利有效期(臨時專利除外)。[4][3]

美國的專利有效期相關政策在1995年進行了調整,以便使美國專利法與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所商定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相匹配。本次調整也使submarine patents無法繼續存在,原因是當前專利有效期由優先權日而非授權日確定。

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要比發明專利短。申請日在2015年5月13日之後的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為自授權日起15年[5][6] ;申請日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為自授權日起14年。[7]

參考文獻[編輯]

拓展閱讀[編輯]

  • For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laws and rules governing patent terms in the U.S., see the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Chapter 2700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Lemley, Mark A. 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Twenty-Year Patent Term. AIPLA Quarterly Journal. 1994, 22 (3&4): 369–424. SSRN 2127292可免費查閱.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