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市區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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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國自治市區(捷克語:Městská část或者městský obvod)是立憲市(即有權設立自己的憲章的城市)按照1990年的捷克共和國地方法設置的自治分區。除自治市區以外,捷克首都布拉格另外分十個縣級區(obvod),這些區是1960年的捷克行政區劃法定義的。 1990年前,布拉格的縣級區都有相當於縣政府的區級人民委員會。從1990年起,布拉格的縣級區沒有任何相應的地方政府機構。不過,一些捷克中央政府的部門(比如縣級法院檢察院,捷克稅務局布拉格分局的辦事處等)依然延續按1990年前的縣級區的分布。 自治市區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自治地方,即捷克的基本行政區劃單位:有類似的自治機構,包括區政府、區代表大會、區長;較大的市區也設置區常務委員會。跟地方一樣,自治市區可定義本區的區徽和區旗。然而,跟自治地方相比,自治區的職責比較有限,而且職責和版圖都是由所屬立憲市通過憲章自由設置的。與此相反,自治地方的版圖和職責是由捷克國會通過的法律制定的。自治地方只能由一個或幾個整個地籍區組成,而自治市區不受這種限制。 設區城市未必全部分區,比如利貝雷茨奧帕瓦的部分地區直接由市政廳管轄。 自治市區不是獨立法人,是所屬城市的組織單位而已,以城市的名義辦事。自治市區不能頒布自己的法規,也不能通過城市的憲章受到頒布法規的職能。[1]

捷克各個城市的分區情況[編輯]

  • 布拉格:2002年以來,布拉格市憲章定義了57個自治市區。其中10個區是原來的縣級區或者其核心部分(即布拉格1—10區),這些區的政府都在本自治市區執行擴大職責(比如登記結婚,頒發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等)。另外有12個新設立的擴大職責區(名稱延續以前縣級區的序列,即布拉格11—22區)和35個普通自治市區(名稱以本來的的地方為準,比如布拉格-貝特羅維采,Praha-Petrovice)。許多位於布拉格市中心的地籍區分成幾個板塊,由不同的自治市區管轄。
  • 布爾諾:自1990年分29個自治市區,許多地籍區分給幾個不同的自治市區管轄。
  • 俄斯特拉發:自1994年分23個自治市區,自治市區不跨越地籍區邊界。
  • 皮爾森: 分10個阿拉伯數字的區,大多數另外在名稱列入地名(例如皮爾森7區—拉德齊采 Plzeň 7-Radčice),三個只有數字(包括皮爾森1區)。
  • 利貝雷茨:有唯一的自治市區,尼斯河畔弗拉季斯拉維采(Vratislavice nad Nisou)。城市的餘下地區直接由市政廳管轄。
  • 拉貝河畔烏斯季:分4個市區。
  • 帕爾杜比采:分8個用羅馬數字命名的市區(帕爾杜比采I—帕爾杜比采VIII)。
  • 奧帕瓦:分8個市區,市中心直接由市政廳管轄。

捷克剩下的18個立憲市不設自治市區。茲林的部分市民曾要求設置自治市區,但此提案當時沒有獲得大多數市代表的支持。[2]

引文[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Hana Bezděková: Statutární města z hlediska výkonu a kompetencí veřejné správy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6-03-05., bakalářská práce, Univerzita Tomáše Bati ve Zlíně, Fakulta managementu a ekonomiky, 2012
  2. ^ Milan Libiger: Městské části ve Zlíně pravomoci nezískají, zůstalo jen u plánů a slibů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Dnes.cz, 27. 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