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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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的一項罪名,行為人實施刑法第225條所述非法經營活動時將構成非法經營罪,由1979年刑法「投機倒把罪」演化而來。

歷史[編輯]

針對非法經營罪,先後出台了10餘個司法解釋[1]

爭議[編輯]

非法經營罪被批評為「口袋罪」,直接原因是刑法第225條採用空白罪狀兜底條款相結合的定罪方式[1]

參考[編輯]

  1. ^ 1.0 1.1 屈金峰.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应作限制性解释. 檢察日報. 2018-02-07 [2023-05-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10) –透過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