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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居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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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員會,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編輯]

我贊成以居民委員會為正式條目名稱,因為這個是正式的法律意義上的名字,而社區居民委員會目前是否是一個名詞,尚有爭議。我是搞這個研究的,現在有很多的聲音是認為,這是「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這樣斷句,如同「浙江省,人民政府」。某某是專名,社區是通名,居民委員會則是機構名稱。雖然社區是否通名,還不好早下結論。但法律上仍舊視為居民委員會的今天,這樣斷句,顯然更加合適。Dzochithin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16:0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