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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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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陳新甲

陳新甲(?—1642年 處決),四川長壽縣(今長壽區)人。明末政治人物,崇禎朝的重臣。因失陷城寨而被斬。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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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洪承疇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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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舉人,任直隸定州知州。崇禎元年(1628年),入刑部員外郎。崇禎七年九月擢右僉都御史,崇禎十三年官至兵部尚書。起用傅宗龍孫傳庭等人。松錦之戰時,一開始洪承疇和崇禎帝都認為應該持重緩進,「承疇以兵分力弱,意主持重以待。帝以為然」,但陳新甲主張速戰速決,堅持要求分四道夾攻,並派張若麒馬紹愉監督洪承疇的戰事[1][2],以袁崇煥毛文龍之事談款逼迫洪承疇出戰[3]。張若麒則倚仗陳新甲,架空洪承疇,奪其兵權[4]

洪承疇恐因此被殺,不得已出戰,結果大敗,明軍被圍殲,致洪承疇降清。三月,松山、錦州相繼失守,言官皆彈劾陳新甲、張若麒之失誤,新甲乞罷不許。「是時,闖賊蹂躪河南,開封屢被圍,他郡縣失亡相踵,總督傅宗龍、汪喬年出關討賊,先後陷歿,賊勢愈張。言官劾新甲者,章至數十。新甲請罪章亦十餘上」。

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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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十五年,崇禎帝密召新甲主持議和,由馬紹愉北上洽談,一日,馬紹愉從邊關發回議和條件的密函[5],陳新甲置於案上,其家童誤以為是《塘報》,交給各省駐京辦事處傳抄,事起洩露,群臣嘩然,新甲不引罪,反自詡其功。崇禎更加憤怒。給事中馬嘉植又彈劾新甲。崇禎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將陳新甲下獄,新甲從獄中上書乞宥,崇禎不許。新甲只得賄賂高層,給事中廖國遴楊枝起等多方營救,大學士周延儒陳演亦大力援救,拒不聽。後陳新甲因失陷城寨為罪名而斬首[6],九月二十二日斬於市。陳新甲既死,明朝喪失最後一次議和的機會。

身後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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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弘光時,進為太僕寺少卿馬紹愉想為陳新甲平反[7],但立刻遭到了朝臣以陳新甲誤國為由而反對[8]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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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崇禎實錄》:洪承疇集兵數萬,待援未決。上憂之,問新甲「計安出」?新甲求退,與閣臣及侍郎吳甡、總督傅宗龍酌議:『請遣司官面商於承疇,有十可憂、十可議;祈皇上察報』!從之;遂命職方郎中張若麒往。
  2. ^ 《崇禎實錄》:職方郎中張若麒躁率喜事,見前戰松山、石門皆有斬級,謂「圍可立解」,上密奏;命留關外料理.....新甲薦前綏德知縣馬紹愉為兵部職方主事,出關贊畫;若麒、紹愉並謂兵可戰,遂不用承疇策。
  3. ^ 《弘光實錄鈔》:新甲令石鳳台與虜通,而惡洪承疇撓其事,因虜困錦州,急遣張若麒催戰,欲承間殺疇脅款。此即崇煥殺文龍故智也。
  4. ^ 《明清史料乙編第四本》:何乃賊臣若麒振臂奮袂,挾兵曹之勢,收督臣之權,縱心指揮,致使OO但知有張兵部,不知有OO督。而督臣始無可為矣。夫朝廷以十萬付督臣者,以其能統三軍之事也。若麒逞其私勢,而奪OO之權,軍事大壞,可斬一也
  5. ^ 《崇禎實錄》卷十五:「十五年春正月……丁丑,紹愉偕參將李御蘭、周維墉至寧遠,聞於清,請敕為信。乃復請於朝,敕曰:『朕聞瀋陽有罷兵息民之意,向來沿邊督撫未經奏聞。既承講款,朕不難開誠懷遠,如我祖宗朝舊約,恩義聯絡,永為和好。』清得之,以為邊吏偽作,並怒敕中語。紹愉聞之。」
  6. ^ 《弘光實錄鈔》卷三
  7. ^ 《三垣筆記》:上召對北使,左少司馬懋第以憂不入,獨閣部九卿科道與陳都督洪範、馬冏少紹愉俱對。上言及和北,紹愉言:「先帝時曾命臣使北,若和成,必無今日。」上問不成故,紹愉言:「使者更往,則和矣,主和者陳新甲,以言官劾棄市,故輟。」上曰:「如此,新甲應恤。」
  8. ^ 《南渡錄》:工科都李清等言:「新甲受任中樞,楚、豫喪師者為襄陽、河南、汝寧、南陽、歸德等六郡,即恭皇帝飲恨上賓,禍亦由此,近聖明御極,雖追崇尊號,然攀髯莫逮,徒想遺容於弓劍,想亦不獨臣民所痛心也。且新甲又誤聽張若麒言出關催戰,舉五鎮八萬之精銳,盡喪海濱。今者皇畿淪陷,其病原此,不以為罪,將舉而功之乎?若先帝以不世神武,屈呼韓而縶頡利,是其壯懷。迨虜寇交橫,內帑如洗,欲緩餉而兵且脫巾,欲加餉而民已剜肉,故以閔念元元至意,不得已議款,此亦先皇所隱隱茹恨,而不欲明告中外臣民,以弛我戰守者。新甲乃謬行傳抄,可乎?當日刑部初擬,猶緩以秋刑,先帝竟改票另擬,加之立決,蓋惡其以浪戰誤國,又惡其以泄款辱國,而非以主款死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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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明史卷二百五十七》,出自《明史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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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史·陳新甲傳》
  • 李遜之:《三朝野紀》卷七
  • 鄭幸:〈讀陳寅恪《高鴻中明清和議條陳殘本跋》札記〉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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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銜
前任:
焦源清
明朝宣府巡撫
1634年-1636年
繼任:
張維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