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唱片公約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
簽署日1971年10月29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73年7月18日
簽署者奧地利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哥倫比亞丹麥王國厄瓜多爾芬蘭法國德國聖座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肯雅列支敦士登盧森堡墨西哥摩納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塞爾維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烏拉圭加拿大伊朗菲律賓
締約方79(2020)[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英語: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簡稱唱片公約(英語:Geneva Phonograms Convention)或錄音製品公約,是1971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瑞士日內瓦通過,於1973年7月18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2][3]

背景

[編輯]

各締約國擔心對錄音製品未經許可的複製及其給作者、表演者和製作者利益的損害;相信對製作者的保護亦有利於表演者和作者;承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這方面所作工作的價值;期望其他相關國際協定得到更廣泛的承認,制定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編輯]

公約[4](第2條、第3條)規定締約國應保護其他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其同意而製作複製品、防止此類複製品的進口和公開發行,執行方式應包括:

  1. 通過授予版權或其他專項權利的方式保護;
  2. 通過有關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保護;
  3. 通過形式制裁的方式保護。

公約(第4條)規定對錄音製品的保護不應低於20年。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

[編輯]

公約(第8條)規定該局負責匯集出版相關的信息資料,各締約國應當將相關的新法律和官方文件及時傳送該局。

不允許保留

[編輯]

公約(第10條)不允許締約國做出保留。

參考文獻

[編輯]
  1. ^ WIPO Lex. [2020-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07). 
  2. ^ WIPO Lex. [2020-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07).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4. ^ 4.0 4.1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PDF). [2020-12-1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