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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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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External confirmations)是一項審計術語,是指審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1]。 函證是重要的審計程序之一,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稱為詢證函。詢證函應當由 審計師直接發出,並要求將回函直接寄回審計師。這樣做是為了防止被審計者篡改詢證函及回函信息。

函證的作用[編輯]

函證可以為審計師獲取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至可接受的水平。例如,A公司會計記錄上記載截至×年×月×日有在B銀行的存款100萬元,則審計師可以向B銀行發出詢證函以獲取B銀行對於A公司存款的說明。如果B銀行確認A公司的記錄是準確的,則審計師可以確認A公司的會計記錄。

函證的對象及信息[編輯]

審計師根據不同的函證對象選擇不同的函證信息,具體如下表所示:

函證對象 函證信息 備註
銀行 存款餘額、借款餘額、其他金融交易
客戶 應收賬款餘額、預收款項餘額 可以採用積極式函證或消極式函證
供應商 應付賬款餘額、預付款項餘額 可以採用積極式函證或消極式函證
關聯方 關聯方交易發生額、關聯方往來餘額
股東 股東投資額、應付股利餘額
被投資企業 投資金額和比例、應收股利餘額
律師律師事務所 未決訴訟情況、律師服務費支付情況
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條款、保費交納情況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所持有的可上市交易股票、債券、基金情況
政府部門 註冊信息、懲處信息等

函證的結果及評價[編輯]

若審計師在實施函證後的合理時限內未能收到回函,則應被詢證人進行二次函證。

若審計師就同一審計目標發出向多位被詢證人進行函證,則應在收到回函後,編制《函證結果匯總表》作為綜合性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並記錄對函證結果做出的評價。函證結果匯總表應當包括:

  • 函證編號
  • 被詢證人名稱;
  • 函證信息;
  • 函證方式;
  • 函證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
  • 回函日期
  • 回函結果
  • 可確認的信息
  • 信息差異及說明
  • 審計結論

參見[編輯]

註釋[編輯]

  1. ^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參考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