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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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為契約法上之解釋原則。英美法上認為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或履行中,遭遇不可預料的障礙(unexpected obstacles),或新情況(new condition)致使契約履行發生困難或不利益,且非兩造當事人於訂約時所得預見時,當事人得在法院主張此原則,以作為調解契約內容之衡平措施。

台灣民法係規定於第227條之2:「I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II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

參考來源[編輯]

林誠二. 情事變更原則之再探討 (PDF).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2000年7月: 58 [2013-10-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3-10-14)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