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戰爭權力決議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戰爭權力決議
美國國徽
全名有關國會和總統戰爭權力的聯合決議
立法機構第93屆美國國會
生效日期1973年11月7日
引用文獻
公法93-148
法律匯編87 Stat. 555
立法歷程
  • 眾議院提案:H.J.Res. 542, 克萊蒙特·扎布洛茨 (D-WI), 1973年5月3日
  • 委員會審核:眾議院外交委員會
  • 眾議院通過:1973年7月10日(244–170
  • 參議院通過:1973年7月20日(75–20)
  • 協商委員會報告:1973年10月4日 參議院同意通過: 1973年10月10日(75–20眾議院同意通過:1973年10月12日(238–122
  • 總統否決:理查德·尼克遜,1973年10月24日
  • 眾議院推翻否決:1973年11月7日(284–135
  • 參議院推翻否決並成為法律:1973年11月7日(75–18

戰爭權力決議(英語:War Powers Resolution美國法典第50卷1541–1548頁[1]),又名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Act)、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是1973年11月頒佈的一部法律,旨在用國會的力量約束美國總統對外發動戰爭的權力,該法由聯合決議通過。法律規定總統在發動戰爭前必須通知國會,在國會同意「以書面形式授權宣戰」或者「國家面臨緊急狀況,例如美國領土,財產或其軍隊遭受攻擊」的情況下,由總統發起軍事行動。

戰爭權力決議規定總統在派出軍隊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未經過國會授權或者宣戰的軍事行動不得在當地停留超過60天,到期後於30天內撤離。決議案一開始從國會交到尼克遜總統手中後,尼克遜使用否決權予以否決,但隨後由參議院眾議院投票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推翻總統的決定,成為法律。

有人認定1999年北約轟炸南斯拉夫期間克林頓總統曾違反戰爭權力決議,但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也拒絕接受上訴。[2]

2011年3月,美軍介入利比亞內戰。有議員指責時任總統奧巴馬未尋求國會批准,違反了《戰爭權力決議》。白宮回應稱,美軍在利比亞行動內容有限、為間歇行動,主要從事燃油補給、情報搜集等輔助工作,並不符合《戰爭權力決議》中對敵對行動的定義。[3][4][5]

參考資料

[編輯]
  1. ^ 50 U.S. Code Chapter 33 - WAR POWERS RESOLUTION. [2018-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1). 
  2. ^ War Powers - Law Library of Congress - Library of Congress. [2018-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4). 
  3. ^ 奥巴马称利比亚军事行动不违反《战争权力法》. 新華網. 2011-06-29 [2019-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26). 
  4. ^ 白宫:介入利比亚无需国会批准. BBC. 2011-06-16 [2019-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7). 
  5. ^ 美国对利比亚军事行动不合法?奥巴马呼吁国会支持. 中國日報網. 2011-05-22 [2019-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