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熙隆起訴前女友違約案
林熙隆起訴前女友違約案是馬來西亞華人公會(馬華公會)前總會長林良實長子林熙隆與前女友戴芝艷(Teh Chee Yen)的一起財務糾紛法律訴訟。2013年10月,林熙隆入稟高庭,並在訴訟中把戴芝艷列為唯一的答辯人,雙方直到2014年4月22日才達致和解[1][2][3]。
訴訟過程
[編輯]林熙隆提起訴訟
[編輯]2013年10月,林熙隆入稟高庭,並在訴訟中把前女友戴芝艷列為唯一的答辯人。他在訴訟中聲稱,他與答辯人在多年以前開始建立「商業夥伴」的關係,兩人共同擁有一些資產及公司,不過,他們於2013年1月份同意結束關係,並同意分攤有關資產,當中包括7間高級公寓及1家城市屋(Town House),同時,答辯人同意把一家名為Award Maritime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給他。
“ | 答辯人同意把其中7間公寓轉名給我,而我也將同意把一家位於大使路的豪華公寓轉讓給答辯人。 | ” |
——林熙隆 |
林熙隆說,答辯人承諾以50萬令吉,作為轉讓Award Maritime私人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給他的條件。
“ | 我較後於2013年7月前支付42萬令吉,並於2013年7月2日通過律師把8萬令吉餘款支付給答辯人。 | ” |
——林熙隆 |
他說,當他支付答辯人有關款項後,這意味着,答辯人是以信託方式持有他在有關公司的股份。林熙隆聲稱,他們是通過電郵及文件方式達成協議,而答辯人於2013年9月26日同意履行雙方所達致的合約備忘錄。
“ | Award Maritime私人有限公司曾於2013年10月11日發放了30萬令吉的花紅給答辯人,根據雙方所達致的備忘錄,答辯人沒有資格接受Award Maritime私人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26日之後所發放的分紅,因為答辯人在接受賠償後,是以信託方式為他持有該公司的股份;鑒此,他要求答辯人歸還有關30萬令吉的分紅。 | ” |
——林熙隆 |
答辯人反駁
[編輯]答辯人戴芝艷在答辯書中披露,她與林熙隆是於2007年開始交往,兩人的親密關係在維持長達4年後,於2011年杪結束,她也反駁林熙隆指兩人純粹是「商業夥伴」關係的說法。
“ | 林熙隆是在我毫無預警的情況下和我分手,並在不久後與另一女子結婚,令我承受極大的情緒壓力和失望,因為我們當時的關係已屆談婚論嫁的階段。 | ” |
——戴芝艷 |
她在一份志期2013年12月5日的答辯書中聲稱,他們在分手後就不曾見面,林熙隆更不曾提及或解釋分手的理由。
“ | 當我們還是情侶關係時,我會用Award Maritime私人有限公司所發放的分紅來支付我們共同擁有的部份資產。 | ” |
——戴芝艷 |
戴芝艷也強調該公司的股份是屬於她的,所以,她有資格接受該公司所發放的任何分紅或盈利。
她宣稱,林熙隆在訴訟中指兩人已就如何分攤有關資產達成共識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她說,林熙隆支付給她的80萬令吉其實來自於Award Maritime私人有限公司所發放的花紅。
“ | 雖然起訴人(林熙隆)曾通過律師在一封志期2013年7月2日信函中,把一張8萬令吉支票寄給我,惟截至今日為止,有關支票並沒有被兌現。 | ” |
——戴芝艷 |
戴芝艷說,雖然她與林熙隆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分手,但她堅稱本身是使用自己的積蓄來購買林熙隆在訴訟中所闡明的7間公寓和1間城市屋,並與林熙隆共同貸款,分期繳付有關資產的供款。
雙方達致和解
[編輯]本案原訂2014年4月22日開審,但承審法官邱秀勤在林熙隆供證期間突然宣佈休庭,並傳召林熙隆、戴芝艷和雙方代表律師進入內庭,勸請庭外和解。最終在進行了逾兩小時談判後,雙方達成庭外和解的共識,但和解的條件將不對外公開。
參考文獻
[編輯]- ^ 林熙隆起诉前女友违约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星洲網 Sin Chew Daily. 2014-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0) (英語).
- ^ 撤銷起訴違約訴訟‧林熙隆和戴芝艷和解. 光明日報. 2014-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3) (中文(臺灣)).
- ^ Ling’s son settles suit with ex-girlfriend. The Star. 2014-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7)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