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辦鹽政處是清朝政府於1909年12月31日設立的管理全國鹽政的機構。
督辦鹽政處設有督辦鹽政大臣1人,首任鹽政大臣由度支部尚書載澤兼任,會辦鹽政大臣則由清朝各省督撫兼任。督辦鹽政處設有鹽務總廳、庶務廳、會議所以及奉直、潞東、兩淮、兩浙、閩粵、川滇等6個負責管理地方鹽務的分廳。1911年10月。督辦鹽政處改制為鹽政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