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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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英語:offshore company),台灣多使用境外公司一詞,是指並不在註冊地進行實質業務的公司。有時也被稱為非居民公司。
基本法律界定
[編輯]從嚴格意義來說,「離岸公司」並不是一個非常準確的法律用語。《離岸公司法》(張詩偉著,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對此有最權威和系統的論述和界定:離岸公司為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以外區域進行營業活動的公司。因此,離岸公司被人們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實仍不夠準確。因為,並非所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離岸法域註冊成立的公司就是離岸公司。而根據註冊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稱之為商務公司,而在開曼群島稱之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國法下,其稱為特殊目的公司(SPV)。眾多的國有企業(比如中國銀行、中國電力、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幾乎所有的國際風險投資與私募併購基金(IDG、軟銀、SAIF、紅杉、鼎輝、華平、高盛、摩根斯坦利、華登國際、霸菱、集富、英特爾、智諅、聯想投資、弘毅、德風傑、普凱、北極光、梧桐、祥峰、富達、新橋、黑石等等),和眾多民營企業(如裕興、亞信、新浪、網易、搜狐、盛大、百度、碧桂園、SOHO、阿里巴巴、巨人集團等著名民營企業),幾乎無一不是通過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實現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其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幾個:
- 進行海外紅籌方式私募,進而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國等地上市;
- 曲線規避外資限制性行業限制進行境內經營,特別是外資進入互聯網增值電信行業(TMT)所採取的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協議控制模式(VIE結構,即可變利益實體)均為通過離岸公司架構設計進行;
- 進行跨境併購;
- 設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作;
- 進行稅收籌劃、全球貿易、合資公司等。
而在2006年9月8日《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業內稱為「10號文」)頒佈實施後,通過離岸公司設計安排合同安排/協議控制模式(VIE結構,即可變利益實體)進行海外私募及紅籌上市更成為主要操作模式之一。在支付寶事件之後,本為灰色的VIE結構走向更存在重大不明。
特徵
[編輯]地域要素
[編輯]離岸公司必須在特定的離岸法域成立,這是離岸公司的地域要素。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許多著名的離岸法域,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島國,當地為了吸引投資改善當地經濟發展,都特別制定離岸公司法,以鼓勵世界各地資本到其當地註冊,對於企業的營業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稅賦,每年僅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法律要素
[編輯]離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必須是離岸法域專門的離岸公司法規範,這是離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規範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2004年修正統一為《維爾京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範。
資本要素
[編輯]一般而言,離岸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於離岸法域之外的投資者的投資,或者說離岸公司的投資者或設立人具有非當地性,這是離岸公司的資本要素。從各國創設離岸公司法的目的來看,其本質是為了方便境外投資者的資本運作。而從實踐來看,由來自離岸地外的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資本設立的公司構成了離岸公司的主體部分。
運營要素
[編輯]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這是離岸公司的運營要素。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麼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註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註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徵。這種分離有時不僅體現在公司的投資者不具有離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還體現在其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註冊地的居民上。
分類
[編輯]如上述,離岸公司是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域以外進行經營活動的公司,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又可以將離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類:
按公司成立方式
[編輯]- 新設離岸公司:指通過注入資本在離岸法域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 存續離岸公司:指根據離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經離岸法域公司登記官的批准而取得離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按投資目的地劃分
[編輯]- 典型離岸公司:指甲國母公司通過設立於乙國的離岸子公司,以其名義在丙國從事投資。
- 變形離岸公司:指甲國母公司為返回本國再投資,而在乙國設立離岸子公司,然後轉回本國進行投資,從而有效規避了法律對本國企業轉投資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國投資者待遇。
按公司目的事業不同
[編輯]按公司設立人的不同
[編輯]- 個人離岸公司:從離岸註冊的實際看,設立人主要為高收入階層,主要有企業家、商人、高級管理人員、演員、作家、發明家、工程師、知識產權所有人、財富繼承者以及律師和醫生等專業人士。個人註冊離岸公司多是為了進行投資、稅收以及移民的籌劃,而離岸公司正滿足了辦理這些事務私隱以及安全保密的要求。
- 機構離岸公司:包括控股公司、跨國公司、大型聯合企業、航運公司、金融公司、貿易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特許公司等不同形式。
離岸法域列表
[編輯]因為離岸公司所引發的事件
[編輯]其他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張詩偉中國法律出版社《離岸公司法》(2004年版),《離岸公司法》目錄與內容簡介:http://www.douban.com/subject/118156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725093544/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8899938
- 解析註冊離岸公司進行資本運作路線圖:http://www.yaxin888.com/tax/185.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萌島財富管理及資產結構解決方案http://www.whereyoucan.com/ibweb/res/pdf/Wealth-Management-Asset-Structuring-Solutions.pdf[失效連結]
- 全面清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行為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國經濟網201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