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儁
范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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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監察御史贈光祿寺少卿 | |
籍貫 |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瑞州府高安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國士 |
出生 | 生年不詳 |
逝世 | 卒年不詳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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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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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儁(?—?),字國士,江西承宣布政使司瑞州府高安縣(今江西省高安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曾於浙江、湖廣等地任職,官至湖廣道監察御史、贈光祿寺少卿。事跡具《明史》,側傳於盧洪春本傳。[1]
生平
[編輯]范儁於萬曆五年(1577年)舉進士,得第三甲,先任浙江義烏縣知縣 [2]。十一年(1583年),徵授湖廣道監察御史[3]。十二年(1584年),被貶斥為民。天啟二年(1622年),復官,贈光祿寺少卿[4]。
事跡
[編輯]疏政被貶
[編輯]萬曆十二年(1584年)正月,范儁上疏陳詞時政十事,主要涉及地方事務,均語切定當,其中以「人欲宜防,力以靡曼麴糵為戒」為中心。剛好擬好奏疏之時,正值慈寧宮失火,給事中鄒元標又疏陳六事,神宗意許其實則為忤礙自己意旨。及後神宗患病,大臣俱請候問安,而范儁之陳時政十事之疏又剛好一併送入。神宗閱疏後,認為范儁與鄒元標等人不斷違背自己意旨,有暗諷因此而患病之意,由此而龍顏不悅,憤怒斥責范儁道:「嚮未罪元標,致儁復爾,當重懲之。」朝臣聞訊後,其中申時行等人上奏希望神宗息怒,擬鐫秩降職作罷,但神宗仍然憤怒,下刑廷杖。廷杖當晚,大雷雨作,翌日早上門外水已高三尺餘。神宗此時怒氣已大抵消退,而申時行等亦繼續上奏望神宗挽留范儁,後神宗決定將范儁貶斥為民。[2]
屢薦不起
[編輯]十三年(1585年),給事中張維新請求神宗重新任用被譴謫朝臣,惟獨范儁並未有被起用。另外,給事中孫世禎、御史方萬山等又向神宗奏言范儁不宜獨遺,坐奪朝廷俸祿。種種因素集合起來,范儁於是屢薦不起。十多年後,天啟二年(1622年),終獲復官,並贈光祿寺少卿。後去世,卒年不詳。[2]
評價
[編輯]《明史》於范儁傳前有句載:「御史范儁嘗陳時政。帝方疾,見儁疏中『防人欲』語,斥之。主事董基以諫內操謫官。其後員外郎王就學因諫帝託疾不送梓宮,尋罷去。皆與洪春疏相類。」以示範儁當時實則與王就學等人之遭遇相類似,皆因上言直諫,不獲帝納,終落得被斥為民的下場。[2]
參考文獻
[編輯]- ^ 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三十四‧列傳第一百二十二》:「御史范儁嘗陳時政。帝方疾,見儁疏中『防人欲』語,斥之。主事董基以諫內操謫官。其後員外郎王就學因諫帝託疾不送梓宮,尋罷去。皆與洪春疏相類。范儁,字國士,高安人。萬曆五年進士。為義烏知縣,徵授御史。十二年正月陳時政十事,語皆切至,而中言『人欲宜防,力以靡曼麴糵為戒』。先是,慈寧宮災,給事中鄒元標疏陳六事,忤帝意。及帝遘微疾,大臣方問安,而儁疏適入。帝恚曰:『嚮未罪元標,致儁復爾,當重懲之。』申時行等擬鐫秩。帝猶怒,將各予杖。是夜大雷雨,明日朝門外水三尺餘。帝怒少霽,時行等亦力救,乃斥為民。明年,給事中張維新請推用譴謫諸臣,詔許量移,惟儁不敍。給事中孫世禎、御史方萬山等言儁不宜獨遺,坐奪俸。自是屢薦不起,里居數十年卒。天啟初,復官,贈光祿少卿。」
- ^ 2.0 2.1 2.2 2.3 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三十四‧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 ^ 《明實錄‧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頁2613
- ^ 《明實錄‧熹宗實錄‧卷二十三》,頁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