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徇私枉法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徇私枉法案
案件背景海伍德死亡案
王立軍事件
公訴機關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日期2012年7月30日
被告人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
公訴罪名徇私枉法罪
審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宣判日期2012年8月20日
宣判結果郭維國:有期徒刑11年
李陽:有期徒刑7年
王鵬飛:有期徒刑5年
王智:有期徒刑5年

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徇私枉法案是一個四名隨王立軍從遼寧公安系統被調往重慶市公安局的高級警官於2012年8月被法院認定以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為首犯,在海伍德死亡案中包庇谷開來,使谷等不受刑事追究,犯有徇私枉法罪,分別處5至11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偵查[編輯]

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於2012年7月30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編輯]

合肥中院立案受理,後於2012年8月10日上午開庭一審。8月20日,合肥中院對此案與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同日宣判,兩案全體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1]

各被告人情況[編輯]

郭維國[編輯]

  • 歷任錦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支隊長,錦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支局局長郭維國,重慶市江北區政法委書記、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垻分局局長。
  • 案發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 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不上訴。

李陽[編輯]

  • 歷任大連海事大學科技處處長,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科通處處5處。
  • 案發時任重慶市刑警總隊總隊長。
  • 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不上訴。

王鵬飛[編輯]

  • 歷任遼寧省鐵嶺縣公安局局長,鐵嶺市盤錦市公安局副局長,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查總隊三支隊隊長。
  • 案發時任渝北區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查總隊總隊長。
  • 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不上訴。

王智[編輯]

  • 歷任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政委,重慶市公安局禁毒總隊隊長。
  • 案發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垻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 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不上訴。

另案處理[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來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