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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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第5章是《新約聖經·馬太福音》的第5個篇章

在馬太福音5~7章,記載耶穌登山教訓門徒,後世稱為「登山寶訓」,可以視為天國憲法的頒佈。

在馬太福音5章1節,交代了天國憲法(登山寶訓)頒佈的地點和接受的對象。耶穌帶領在海邊呼召跟從祂的門徒,走遍加利利傳道施教,吸引許多群眾前來,「但祂看見這些群眾,就上了山;既已坐下,門徒到祂跟前來。」[1],表明人必須要同基督上到更高之處,才能夠聆聽、領略諸天的國(在聖經里,山表徵國度),不能留在海邊(海表徵撒但所敗壞的世界),也不能留在平原;也表明天國憲法的接受者只是門徒,代表新約的信徒,不包括那些群眾,即舊約的猶太人,當然也不包括外邦人。

天國八福[編輯]

在登山寶訓的第一段,馬太福音5章3~12節,耶穌提到了8種福氣(或9種福氣),後世總結為「天國八福」或「真福八端」,即靈里貧窮的人得到天國,哀慟的人得到安慰,溫柔的人承受土地,饑渴慕義的人得到飽足,憐憫人的人得到憐憫,清心的人得看見神,製造和平(和合本譯為使人和睦)的人得稱為神的兒子,為義受逼迫(例如辱罵、毀謗)的人得到天國。[2]

靈里貧窮的人得天國[編輯]

第一種福氣是:靈里貧窮的人,得到諸天的國[3]。「靈里貧窮」,在和合本譯為「虛心」[4],呂振中譯本譯為「心靈貧窮」[5],中文新譯本譯為「心靈貧乏」[6]

哀慟的人得安慰[編輯]

第二種福氣是:哀慟的人得安慰[7]。有人領會,哀慟是為了人類在世上生老病死的苦難、因心靈空虛對人生的絕望,世界的黑暗與邪惡,以及「神的榮耀受羞辱,基督被棄絕,聖靈遭阻撓,教會荒涼,己敗壞」等各種消極的局面[8]

溫柔的人承受土地[編輯]

第三種福氣是:溫柔的人承受土地。通常認為「溫柔」指溫和、謙卑、柔順,言語帶着和氣,更是指受辱不抵抗,不與惡人作對;甘心忍受世人的反對。這與世人通過爭戰得到土地的方法恰好相反[8]。而且,溫柔的人能免大過(傳10:4),不易和人發生衝突,可以免除打架鬥毆殺人的禍害。

饑渴慕義的人得到飽足[編輯]

第四種福氣是:饑渴慕義的人得到飽足。「饑渴慕義」是指非常渴慕真道,或尋求超凡的義。

憐憫人的人得到憐憫[編輯]

第五種福氣是:憐憫人的人得到憐憫。尋求超凡的義必須嚴格對待自己,但是對別人必須是憐憫的。義是將人所當得的給人;憐憫是將人所不當得的給人[8]。憐恤人包括幫助生活困苦的人(太25:35)、看顧生病的人、安慰悲傷危難的人(路10:30-34),體諒有罪者的軟弱,不計較在金錢或感情方面得罪自己者[9]。憐憫人的人必蒙憐憫,但不憐恤人的也會得到不蒙憐恤的報應,例如欠一千萬銀子的惡奴才因不赦免同伴的債,而被交給掌刑的[10]

清心的人得見神[編輯]

第六種福氣是:清心的人得見神。「清心」的原意是清潔純全,在呂振中譯本中譯為「心裏潔淨」[11],在新譯本中譯為「心地純潔」[12]。意為心地清潔,聖潔,沒有雜念,惡念、貪慾。也有解經家認為是指對神目的專一[8]。清心的人專心追求上面的事,故能親見主面,例如路加福音2章中的西面和女先知亞拿[13]

使人和睦為神的兒子[編輯]

第七種福氣是:使人和睦為神的兒子[14]。「使人和睦」在呂振中譯本中譯為「締造和平」[15],在恢復本中譯為「製造和平」[16],在中文新譯本中譯為「使人和平」[17]。使人和睦包括自己不與人爭執,用溫柔勸戒人,婉言回答爭吵的人 ,不與人爭財,情願受欺吃虧等等[9]。也有解釋說,由於基督徒是神的眾子,有平安的父神[18]和平的生命與和平的性情,若憑此生命性情行事為人,必能成為製造和平的人,彰顯神的生命和性情,並得稱為神的兒子[8]

為義受逼迫的人得天國[編輯]

第八種福氣是:為義受逼迫的人得天國。一些人認為,「為義受逼迫」就是為真理,為神的道受逼迫,為相信耶穌受欺壓。又要為主耶穌的名被萬民恨惡(太24:9)。也有解經家認為,「為義受逼迫」是要為所尋求的義付上代價。由於在他們的環境、事業或職業中,有許多不義的事,而他們想要在那樣的環境中公義,就遭受定罪、反對和逼迫。但是,若這樣出代價尋求義,就會在來世要得着諸天的國的實現為賞賜[8]

鹽和光[編輯]

在馬太福音5章13~16節,耶穌說到他的門徒應該是世上的鹽和光,這是說到國度子民的影響。

耶穌說,天國子民在性質上應該是,在敗壞的世界中起到殺菌防腐的作用,防止地完全敗壞。但如果「失了味」,意即失去鹽的功能,變得和屬地的人一樣,就要「丟在外面,任人踐踏」[19],即從諸天的國里除去,被人當作無用的塵土[20]

耶穌又說,天國子民在行為上應該是,照亮周圍黑暗的世界,如同建在山上的城是無法隱藏的[21];同時也在家中照亮,並且發光的燈不要放在量谷的斗底下,為生活憂慮而遮蔽光;而是放在燈台上,照在人前,讓人看見無憂無慮、喜樂讚美受感動,將榮耀歸給父。


國度子民的律法[編輯]

在馬太福音5章17~48節,耶穌論到國度子民的律法。他來不是要廢除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22]。遵行一切誡命,是在國度里為大的條件[23]。並且,新約信徒照着國度新律法所得的義,其性質和水準將要超過經學家和法利賽人照着舊律法所得的義[24]。例如,舊約律法僅僅要求「不可殺人」,而在新約時代,「向弟兄動怒的,難逃審判」;舊約律法僅僅要求「不可姦淫」,而在新約時代,「凡看婦女,有意貪戀她的,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犯姦淫了;無論誰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不僅對付外面的行為,而且對付心裏的內在動機。舊約律法僅僅要求「不可背誓」,而在新約時代,「什麼誓都不可起」;舊約律法要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在新約時代,「不要抗拒惡人;反而無論誰打你的右臉,連另一面也轉給他」,「要拿你裏衣的,連外衣也讓給他」,「誰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求你的,就給他;向你借貸的,不可轉開不顧他」;舊約律法僅僅要求「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而在新約時代,「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凡此種種,均屬極高的要求,完全無法靠人天然的生命達到。因此在最後一節,「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暗指要滿足以上要求,只能依靠源自於天父的神聖生命的供應。 [25]


相關研究[編輯]

二元論與三元論[編輯]

在天國八福的第一種福氣中,涉及到二元論與三元論的爭議。譯為「靈」字,[3],清楚表達了靈、魂、體三分的三元論觀點,而譯為「虛心」[4]、「心靈」[26]則體現了二元論觀點。持二元論觀點的解經家通常認為意指存心謙卑,承認自己靈性貧乏,表現為不敢自滿、自大、自高、驕傲,有過失容易認錯,經常感到自己不足願意認真學習,追求充實長進[27]。但是持三元論觀點的解經家則指出,靈里貧窮的意思主要並非是指謙卑,更是指人的需要完全倒空,卸去其中舊有的事物,才能領悟並得着諸天的國。三元論者認為,靈與魂不同,是指人最深的部分,人接觸神並領悟屬靈事物的器官。靈里貧窮被放在首位,是因為人如果靈里貧窮,才有容量讓耶穌進來,在人裏面建立祂屬天的國。[28]

關於國度的領會[編輯]

三種審判[編輯]

在馬太福音5章22節,一共提到了對於猶太人的三種審判。第一種審判稱為「城門口的審判」,這是一種局限於本地的審判;第二種審判是猶太議會的審判,級別較高,這是由祭司長、長老、律法師和文士組成的猶太人的最高法庭的審判,耶穌和使徒彼得都接受過他們的審判[29];第三種審判是指猶太教相信,將來耶和華藉着火坑的審判,這也是最高的審判。

關於第三種審判中的「火坑」(希臘文:幾欣拿,Gehenna),相當於希伯來文的Ge Hinnom,欣嫩谷,是耶路撒冷城外的一個深谷,是該城堆積各種污物和罪犯的屍體的垃圾場,焚燒的火不熄,於是成為永遠的刑罰之處,或火湖(啟二十15)的象徵。這個詞在新約聖經中曾出現多次,也可見於馬太福音5章29節、10章28節、18章9節,馬可福音9章43節、雅各書3章6節等處。


影響[編輯]

婚姻制度[編輯]

在馬太福音5章32節所記載耶穌關於不可離婚的命令,後世曾被許多基督教國家定為不允許離婚的法律依據。即除非配偶雙方中有一方有婚外性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離婚的要求。

參考文獻[編輯]

  1. ^ 馬太福音5章1節,聖經中文恢復本
  2. ^ 馬太福音5章3~12節
  3. ^ 3.0 3.1 馬太福音5章3節,恢復本
  4. ^ 4.0 4.1 馬太福音5章3節,聖經國語和合本
  5. ^ 馬太福音5章3節,聖經呂振中譯本
  6. ^ 馬太福音5章3節,聖經中文新譯本
  7. ^ 馬太福音5章4節
  8. ^ 8.0 8.1 8.2 8.3 8.4 8.5 李常受:《馬太福音生命讀經》第十四篇 國度憲法的頒佈(二),台灣福音書房
  9. ^ 9.0 9.1 梁燕城:《兩約探秘》
  10. ^ 馬太福音18章21-35節
  11. ^ 馬太福音5章8節,聖經呂振中譯本
  12. ^ 馬太福音5章8節,聖經中文新譯本
  13. ^ 馬太福音2章
  14. ^ 馬太福音5章9節,聖經國語和合本
  15. ^ 馬太福音5章9節,聖經呂振中譯本
  16. ^ 馬太福音5章9節,聖經中文恢復本
  17. ^ 馬太福音5章9節,聖經中文新譯本
  18. ^ 羅馬書15章33節
  19. ^ 馬太福音5章13節
  20. ^ 李常受:《馬太福音生命讀經》第十六篇 國度憲法的頒佈(四),台灣福音書房
  21. ^ 馬太福音5章14節,聖經中文新譯本
  22. ^ 馬太福音5章17、18節
  23. ^ 馬太福音5章19節
  24. ^ 馬太福音5章20節
  25. ^ 馬太福音5章48節,及聖經恢復本註解
  26. ^ 馬太福音5章3節,聖經呂振中譯本、聖經中文新譯本
  27. ^ 梁燕城:《兩約探秘
  28. ^ 李常受:《馬太福音生命讀經》第十三篇、十五篇,台灣福音書房
  29. ^ 路22章66節、使徒行傳4章5節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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