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典範條目/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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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2003年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公約》第四章規定,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在國際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編制和更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只有締約國可以提名項目列入以上名錄和名冊。不過,因《公約》規定,此前宣佈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所有項目將自動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因此有個別非締約國在代表作名錄中擁有少量項目。締約國可以單獨或多國聯合進行申報。遺產列入名錄後,可以申請擴展到國內外的其他地方,也可以申請縮減、改名或除名。一個遺產項目不能同時列入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名錄,但可以申請從其中一個轉入另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