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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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公佈日期2016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16年12月2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緣由[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第一條是「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制定本法。」[1][2]

實施[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2]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12-25 (2016), Wikidata Q56596360 (中文)  Wikidata Q56596360
  2.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16年12月25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