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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承認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與學位的地區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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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承認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與學位的地區公約
簽署日1983年12月16日
簽署地點 泰國曼谷
生效日1985年10月23日
簽署者14(截至2020年12月26日)[1]
保存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語言中文、英文、法文和俄文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承認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與學位的地區公約(英語:Reg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Studies, Diplomas and Degrees in Higher Education in Asia and the Pacific),是198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訂的地區公約。公約訂於泰國曼谷,於1985年10月23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1][2]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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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締約國認識到有必要加強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文化交流,以促進地區所有國家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的發展,並增進和平;希望加強擴大合作,從而促使知識進步,不斷改善高等教育質量;深信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先有的多種多樣的文化和高等教育體制是一種特殊的資源,切望其人民能夠充分享用;承認本地區在教育傳統和制度、職業傳統和要求以及憲法、立法和行政方面存在巨大多樣性;考慮到為了准許學生進入高一階段的學習,應採取承認學歷的辦法;考慮到所有締約國承認在其中任何一國獲得的學歷、證書、文憑和學位的目的在於促進人員的流動和思想、知識以及科技經驗的交流;認為這種承認為以下各點創造了必要條件:

  1. 使各締約國領土內現有教育手段能夠為了共同利益而得到儘可能有效的利用;
  2. 保證教師、學生、研究工作者和專業人員能夠進行範圍更大的流動;
  3. 減輕在國外培訓的人員回國後所遇到的困難。

為此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3]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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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3]對各締約國的目標、立即實施的義務、實施機構、資料、與國際組織的合作、一國以上管轄的高等院校等作出了規定。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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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決心密切合作,以:

  1. 儘可能充分地利用其培訓和研究方面的現有資源為所有締約國的利益服務,為此:
    1. 儘量廣泛地向來自任何一個締約國的大學生或研究人員開放其高等院校之門;
    2. 承認這些人的學歷、證書、文憑和學位;
    3. 制定並採用儘可能相近的術語和評價標準,以便於採用一種辦法保證學分、學科、證書、文憑和學位可以相互比較,享受高等教育的條件亦可相互比較;
    4. 在接納學生從事更高階學習的問題上,採取一種積極的做法,既考慮到證書、文憑和學位表面已經獲得的知識,也考慮到個人的其他有關資歷;
    5. 採取對局部學習進行評價的靈活的標準,這種標準應以已達到的教育水平及學習課程的內容為基礎,並考慮到高等教育知識的跨學科性質;
    6. 建立並改進有關承認學歷、證書和文憑的情報交流系統;
  2. 在各締約國不斷改進課程以及規劃和促進高等教育的方法,包括協調高等院校的入學條件;
  3. 促進在學歷和學術資格的相互比較、承認或同等方面的地區性和世界性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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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Reg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Studies, Diplomas and Degrees in Higher Education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1983. UNESCO. [2020-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7) (英語). 
  2. ^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0-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3. ^ 3.0 3.1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0-12-23]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