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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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或曰人格減等(即「行為能力的受限」) 是一種存在於羅馬法中的條款。有關人格減等的影響總共存在三種情況,分別是嚴重人格減等、中度人格減等和輕微人格減等。人格減等所涉及的具體內容與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有關,具體分別是自由權利(是否為自由民)、公民權(是否為羅馬公民)和家庭角色(是否在羅馬家庭中擁有某種角色或地位)。

嚴重人格減等

人格減等的極致,也即「嚴重人格減等」,包括個人自由、公民權和家庭角色的喪失。這類現象一般會出現在奴隸和戰俘身上。

中度人格減等

中度人格減等,包括公民權和家庭角色的喪失,但不會褫奪此人的自由權利

輕度人格減等

輕微人格減等只剝奪此人的家庭角色,並不會導致此人的個人自由和公民權被剝奪。[1]

參見[編輯]

引用[編輯]

  1. ^ Thomas Mackenzie and John Kirkpatrick, Studies in Roman Law, Chapter II, pp. 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