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歷史
此條目翻譯品質不佳。 (2020年3月24日) |
公民權歷史 是關於公民這一描述個人與國家關係的概念在歷史上的變遷。公民權或公民身份一般被認為是源自西方的概念,並未在開化前的東方社會中產生。[1] 通常認為,古代的公民權概念是現代公民權概念的簡化版,但這一觀念也受到爭議。
公民權概念最早何時產生在歷史上有所爭議。許多觀點指向了古希臘的城邦,認為公民權是奴隸制的對立面,產生於人民對被奴役的恐懼。然而,也有觀點認為,公民權是一個現代現象,只能追溯至幾百年前。與古希臘相比,古羅馬時期的公民權在法律上有着更為寬泛的意義和效果,但在政治上的意義趨於減少。古羅馬時期公民的範圍也比古希臘更大。歐洲中世紀,隨着城市的發展,公民權與商業、世俗的生活方式密切相關。隨着民族國家概念的顯現,公民權成為了民族國家的成員標誌。在現代民主政體中,公民權具備相互衝突的兩種意義。自由個人主義強調公民的本質是消極的政治實體,而公民權則賦予公民各種滿足其需要的法律權利,包括獲得法律上保護的權利。另一派是公民共和主義,其強調公民權的內涵是對政治的參與,其將公民身份視作自然人與若干權利義務的積極聯繫。
公民權的意義在歷史上發生過顯著的變化,但其也有若干內涵始終未改變。公民權這一概念的內在紐帶最早為親屬關係,所標記的是一個氏族。隨着其概念的發展,一群基因上不同源的人也可以擁有同一種類的公民權。公民權成為描述自然人和一個政治實體(例如城邦或民族)叢屬關係的概念。這種從屬關係常常伴隨着個人對政治實體的兵役義務。公民權也通常具有政治參與的內涵意義,但政治參與的程度小至投票,大至擔任公職,不盡相同。縱觀歷史,公民權的概念幾乎總是與自由或權利相伴。與奴隸不享有權利相比,公民權在法律上被認為是享有各種法律權利的基礎,即「有享有權利的權利」(right of having rights)。[2]最後,公民權的存在自然賦予了一種「排除」的內涵,即將非公民的人排除在享有權利者的範圍之外。
參考資料
[編輯]- ^ Zarrow 1997,第4頁.
- ^ Virginia Leary. Citizenship. Human rights, and Diversity. Alan C. Cairns, John C. Courtney, Peter MacKinnon, Hans J. Michelmann, David E. Smith (編). Citizenship, Diversity, and Pluralism: Canadian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McGill-Queen's Press - MQUP. 2000: 247–264 [2020-03-23]. ISBN 978-0-7735-1893-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