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補 (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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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球運動中的替補是指一個替補運動員,在一個球員受傷或者生病的情況下,在比賽開始前,獲得裁判許可,通過球員任命的球員。替補規則可參見板球規則的第2條。

概述[編輯]

一個替補可以替代受傷或者生病的球員上場,除非獲得隊長許可,他可能不能投球、擊球或者作為捕手或隊長。著名的一個案例就是1986年英格蘭和新西蘭上議院的錦標賽 [1],在這次錦標賽中,英國隊由於原捕手受傷而換了四個不同的捕手。(詳見下文「戰術替補」。)當受傷的或生病的球員擊球時,替補可能會作為防守方,但他自己卻不能擊球。一個球員即使在部分比賽中有替補的時候仍可以擊球、投球以及接球。如果一個擊球手有防守員,那麼不管是他犯規還是他的防守員犯規,他都將被淘汰出局。 在一些情況下,替補可以接殺,第一種情況就是錦標賽#15[2]中,當比利默多克公羊斯科特接殺的時候,他就是作為對方隊裏(英格蘭隊)的替補。

受傷下場[編輯]

如果一個擊球手在擊球時受傷或者感覺不舒服,那麼在另一個擊球手出局或者下場的時候,他可以下場或者保留他那局比賽。如果在那局比賽結束的時候,他還不能返回賽場,那麼在其他所有擊球員出局時(除了那個受傷或不舒服而下場的擊球員),擊球方必須結束他們的那一局。當擊球員要求醫療治療遠離賽場的時候(他們經常那樣做需要引證),上述情況就經常發生。因此,擊球方就很可能輸掉比賽,儘管他們可能只是輸掉了9個(或更少的)三柱門。為了便於計算平均擊球數,受傷下場球員被算作未出局。

自願下場[編輯]

詳見自願下場

受傷外野手限制[編輯]

當一個球員因為受傷或病痛而離開賽場,並由替補外野手代替的時候,他通常不會獲准返回賽場或立即保留投球資格的(如果他們隊在他離場後開始比賽時,他也不能保留擊球資格)。受傷球員必須在回到比賽場上呆上等同於他恢復投球前離場的時間。根據不同形式的比賽,可能對於時間的要求不同,對於球員返回賽場的要求也不同。[3]

戰術替補[編輯]

2005年,國際板球協會宣佈,因為國際單日板球賽比賽條件的部分變動將於十個月的時間內試行,足球式的戰術替補將被准許。每個隊可以有一個替補,在投球比賽前指定,而且可以在比賽的任何階段替補上場。7月英格蘭澳大利亞進行的國民西敏寺挑戰聯賽首次運用了這些新規則,但是在其它的板球賽中卻沒有運用這些規則,比如錦標賽。 然而,這種改變卻遭到球員、實況評論員以及球迷們廣泛批判。人們都說,實際上,贏得投球的一隊比以往更具優勢。[4] 2006年3月,球員和官方議員開始反對這條有爭議的規則,並且在南非和澳大利亞間的國際單日聯賽中,球員們一致聯合抵制這條規則。在國際板球協會宣佈的短短數周后,這條規則就被撤銷了,此後再未使用過。 在2005灰燼杯錦標聯賽中,瑞奇龐廷抱怨了他所認為的特殊外野手的戰術替補在英國隊裏表現出是弱勢投球手,這頗有爭論的舉動違背了板球運動精神。英國投球手經常在投球後就被替補換下場,由新的外野手代替。英國教練聲稱,這些替補行為有些是正常受傷,有的是因為「尿急」。龐廷因在第4場比賽的時候被一個替補外野手截殺而反抗時遭到了75%比賽費的罰款。[5] 2008年國際板球商會增強了替補使用規則的嚴格性,稱「替補外野手只有在受傷、病痛或者其他可接受理由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批准…並且不應該包括通常所謂的 「舒適的休息」。[6]

參考文獻[編輯]

  1. ^ Scorecard Test No. 1049(“第1049次计分锦标赛”). Cricinfo.com. [2011-04-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23). 
  2. ^ Scorecard Test No. 15(“第15次记分锦标赛”). Cricinfo.com. [2011-04-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25). 
  3. ^ 存档副本. [2009-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26).  ICC rules and regulations (國際板球商會規則與規定)
  4. ^ Cricket bosses explain sub trial (“板球总部解释审判分”). BBC Sport. December 11, 2005 [2011-04-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3-14). 
  5. ^ Ponting slams England sub policy("庞廷抨击英国评审政策”). BBC Sport. August 29, 2005 [2011-04-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28). 
  6. ^ Ponting set to take comfort from ICC new fielding rules(“庞廷试图从ICC新外野规则中寻求安慰”).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July 4, 2008 [2011-04-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