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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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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倉,中國古代中由官府動員、以民間力量為主興辦的一種具有社會保障、互助性質的備荒、救濟的倉儲。

社倉多設於鄉社,也稱鄉倉。與義倉既相似又有別。義倉起源於漢代,發展成熟於北齊,興盛於隋唐北齊征「義租」,在州縣設倉存貯,為義倉的先河。社倉大多為民間自營,其谷為地方豪富或一般民家自動輸供,平時積貯、災時賑民。

隋文帝開皇五年(585年)當時工部尚書長孫平奏請於鄉社建立義倉,在糧食收穫時向各州百姓和軍人征糧積貯,以備荒年。[1]此類設倉於社,並由社司管理的義倉就是後代的社倉。當時社倉、義倉無別。唐太宗貞觀二年(628年),戴胄奏請仿照隋制,並正式以「社倉」命名,但實際上大多設於州、縣。

宋代也有於鄉社設立義倉,也稱社倉。北宋熙寧年間,知齊州王廣淵等建議以戶等高低定出糧多少,建置此倉,然未能實行。南宋朱熹等倡設的地方儲備借貸糧倉。南宋乾道四年(1168年),朱熹在建寧府崇安縣(今福建武夷山市)設社倉,並創立「社倉法」,淳熙八年(1181年)奏行諸路。借常平倉或富人糧於鄉社設倉,由富戶主持,由都社首、保正及在鄉士大夫協同辦理,始收息十分之二,利息十倍於本,即不再收息,只收耗糧百之三。因由富豪主管,往往對平民強令白納息米,還沒有除放之期,成為民間禍患。

元朝每社設一倉,由社長主持,名為「義倉」,就是社倉。明世宗嘉靖年間設社倉。讓百姓二、三十家結為一社,共推家道殷實而有德行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每月初一、十五兩次集會,審別戶等,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遇有荒年,計戶而散。先中下戶,酌量賑給,不復還倉。後及上戶缺糧之人,酌量給貸,豐年照數還倉。凡給貸,皆登記冊籍,以備考核。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嘉靖後廢除。

清聖祖康熙十八年(1679年),詔各地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社倉為官督民辦,即由地方官勸諭本鄉之士民捐輸。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准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雜項差徭。有多捐一倍、二倍者,照數按年遞免。超過四十石者,分別由州縣獎給匾額,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吏部給予「義民」頂戴,照未入流冠帶榮身。凡給匾額之民家,永免差役。倉米於春季支借,秋成還倉。遇災荒則賑恤本地貧民。設正、副社長司其出納,地方吏胥不得干預,但地方官有權稽查、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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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隋書·食貨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窯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
  • 中國經濟史辭典.湖北辭書出版社.1990
  • 中國歷史大辭典·上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