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經濟學基本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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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經濟學共有兩大基本定理

第一基本定理[編輯]

福利經濟學第一基本定理,或者福利經濟學第一定律,是指在經濟主體的偏好被良好定義,並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1.充分競爭2.沒有資訊不對稱 3.沒有外部性,市場將會達到柏利圖最適的競爭均衡,此時每個經濟個體所達到的納殊均衡即為經濟體的柏利圖最適狀態。

該定理有時被視為對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原則的分析證實,即競爭性市場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然而,柏利圖最適市場結果不一定在社會上是可欲的。因為存在許多可能的帕累託有效資源分配,它們的可欲性不同(例如,一個人可能擁有一切,而其他人一無所有)。[1]

第二基本定理[編輯]

福利經濟學第二基本定理,或者福利經濟學第二定律,是指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政府所要做的事情是改變個人之間稟賦的初始分配狀態,其餘的一切都可以由市場來解決。每一種具有柏利圖效率的資源配置都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然而,糾正分佈的嘗試可能會引入失真,因此重新分佈可能無法達到完全的最優性。

參考文獻[編輯]

  1. ^ Stiglitz, Joseph E., Whither Socialism?, MIT Press, 1994, ISBN 978-0-262-69182-6 

延伸閱讀[編輯]

  • Mas-Colell, A., M. Whinston, and J. Green, 1995, Microeconomic 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5073401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