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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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各地的陽光法案[編輯]

 瑞典[編輯]

瑞典在17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並寫入瑞典憲法,是歷史上首條的信息自由法。在瑞典信息自由法被稱為Offentlighetsprincipen(公眾使用原則),並一直有效至今。

 美國[編輯]

美國於1967年通過《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是美國關於聯邦政府信息公開化的行政法規。

 英國[編輯]

英國於2000年通過的《信息自由法英語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幫助從事調查性報道的記者希瑟·布魯克Heather Brooke)獲得了英國議會議員們申報各項開支的信息,從而引發了一場激烈的辯論。調查結果最終導致議會下議院議長及其他一些議員辭職。

臺灣[編輯]

中華民國(台灣)於2005年12月6日制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法》,同年12月28日公佈生效;於1993年6月15日制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同年7月2日公佈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信息公開[編輯]

2007年4月,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訂於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為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4月29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過程中遇到諸多難題。

「陽光法案」[編輯]

1980年代,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被首次提出。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未能實際進入立法程序。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佈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2005年,在公務員法的制定過程中,對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予以規範的建議最終未被採納。[1] 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6年1月1日起實行,該法中重申了《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嚴禁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2]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作為重要的黨內法規頒佈實施。[3]

2010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4]其中「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佈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5]

2013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十八屆二次會議公報指出,「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6]

 香港特別行政區[編輯]

六四事件後,人權團體Article 19英語Article 19香港記者協會共同發佈一份名為"Urgent Business: Hong Ko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1997"的報告,該報告描述香港回歸後所面臨的新聞自由危機,並斷言屆時記者必遭清算,政權也很可能利用法律遏制資訊流通及迫害記者。於是他們要求政府廢除12條潛在妨礙資訊流通的惡法(如緊急法)及制定資訊自由法。然而,港英政府卻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能有效保障日後新聞自由為由僅廢除惡法並拒絕另立新法,此舉引起記協不滿。之後1995年3月,港府制定《公開資料守則》,以公務員管理規章的形式,要求表列的政府部門設立公開資料主任,向市民提供政務資料,但該守則並無法律約束力。本土研究社稱當時港府拒立該法讓今日香港社會付出沈重代價(如《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輛查冊被捕)[7]

參考文獻[編輯]

  1. ^ 阳光法案 只欠东风. 騰訊網. 2012-11-19 [2013-04-30]. [失效連結]
  2. ^ “阳光法案”颁行中国. 搜狐財經. 2010-07-13 [2013-04-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3). 
  3. ^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人民網. 2006-08-29 [2013-04-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4.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新華網. 2010-07-11 [2013-04-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14). 
  5. ^ 授权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新華網. 2010-07-11 [2013-04-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30). 
  6. ^ 抽查个人事项报告须动真格. 人民網. 2013-01-25 [2013-04-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7. ^ 本土研究社. 若有《資訊自由法》,查冊唔使畀人嚇. 2020-11-20.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