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1850年普魯士憲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1850年普魯士憲法(德語:Verfassung für den Preußischen Staat)是普魯士歷史上曾使用的一部憲法。

內容

[編輯]

在1850年普魯士憲法中,政府不向眾議院負責,眾議院的權力很小,議員的選舉基於其納稅能力貴族院主要由保守的容克貴族控制。普魯士國王/德國皇帝的潛在權力極大,可以任免普魯士和聯邦官員。立法得以通過生效也需要得到他的認可。普魯士國王/德國皇帝為軍隊總司令。

歷史

[編輯]

1848年,德國多地爆發流血革命,選舉出的法蘭克福國民議會對國王權力構成挑戰,最終局勢迫使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威廉四世改組政府並通過憲法,結束了絕對君主專制,而憲法於1850年1月21日正式通過並在之後經歷數次修正。該憲法遠不及後來的德意志帝國聯邦憲法開明。

19世紀80年代,明治維新後的日本立憲過程中曾受到該憲法的巨大影響。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