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討論:人大釋法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建議改名:「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人大釋法」

[編輯]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 「人大釋法」:現標題十分窘迫,並非全稱,不符合使用全稱的規則;釋法已不限基本法,延伸至國安法,顯得標題比重定向狹隘。故應使用更全面、遠遠更常用的名稱。--Gohan 2022年12月31日 (六) 07:37 (UTC)[回覆]

同步[[Talk:人大釋法 (香港)#建議改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法律」]]已滿七日討論共識,移動完成。--Gohan 2023年1月8日 (日) 01:53 (UTC)[回覆]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不止基本法和國安法,僅與特區相關的就有國籍法,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此外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僅就「人大」二字似未體現機關級別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別,一般「人大」指全體代表參會的人民代表大會而非其常委會。--Zzhtju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18:13 (UTC)[回覆]
人大釋法整體應視爲專有名詞,不應拆解,也已形成固有理解及用法。而人大沒有釋法權,故不需在標題區分。香港政府參考消息某研究所均有使用。--Gohan 2023年1月20日 (五) 02:0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