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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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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

早在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就已提出關於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概念。亞里士多德在著作《物理學》裏表明,物體A作用於物體B,這是通過物體A接觸到物體B,可是,接觸是一種「相應關係」(reciprocal relation),當物體A接觸到物體B時,物體B也接觸到物體A。他在著作《論產生和毀滅》裏更詳細的表明,物體可以分為數天物體與屬地物體兩種,屬天物體與屬地物體不同,屬天物體是由更為優級的物質組成,因此當屬天物體作用於屬地物體之時,屬地物體不會作用於屬天物體。他又補充聲明,所有屬地的物體都會相應地作用於對方,然而,假若兩個物體的強弱相差太大,則弱者將沒有足夠能力來作用於強者,例如,假若一小滴酒掉入一大桶水,則這一小滴酒將會變為水,而不會改變在大桶裏的水的性質。他在著作《論動物運動英語On movement of animals》裏對於走步的機械原理指出,為了實現走步,動物的足部必須壓踩於固定物體,一般而言,當足部壓踩於固定物體時,足部施加於物體的作用力會與物體施加於足部的反作用力完全平衡,只有當足部的作用力大於物體的反作用力時,動物才能實現走步。注意到亞里士多德從來沒有以詞語「作用力和反作用力」,而是以詞語「相應作用」來表達他的論述,他認為,問題的重點並不是當物體A作用於物體B時,物體A激發物體B反作用,而是當兩個物體相互接觸時,每一個物體會自己自主地作用於對方,這是一種對稱性事件。[1]:25-27

後來的希臘亞里士多德學評論者,例如狄米斯提厄斯約翰·菲勒龐厄斯辛普利希厄斯,對於亞里士多德的觀點都深信不疑,他們特別強調屬天物體與屬地球物體彼此之間的單向關係,屬天物體與屬地球物體之間絕對不會出現相應作用。[1]:27

十三世紀,隨着亞里士多德的論述逐漸在西歐傳開,西歐學者也開始接觸到相應作用問題,但是,在那時期,這問題並沒有引起甚麼關注,直到十四世紀中期,在牛津的瓦爾特·博爾理英語Walter Burley理查·斯灣司黑德英語Richard Swineshead威廉·黑特斯博理英語William Haytesbury、在巴黎的阿爾貝特英語Albert of Saxony (philosopher)馬西利烏斯英語Marsilius of Inghen,在帕多瓦的 喬凡尼·卡撒理英語Giovanni Casali,才開始熱烈辯論這問題。從十五世紀到十六世紀,在北意大利大學的一些學者,例如加埃塔諾·蒂內吉歐帆尼·馬利安尼英語Giovanni Marliani等等,也都持續地關注這問題。通常而言,中世紀學者覺得,相互作用這點子非常艱澀;由於他們青睞研究天體行為,他們傾向於主張所有因果關係都具有非對稱性,假若兩個物體發生因果關係,強者會作用於弱者,並且改變弱者,而弱者不能作用於強者。一個物體是「施予者」,另一個是「承受者」,他們不能同時成為施予者與承受者。由於遇到種種困難,亞里士多德的相應作用概念逐漸地被默默拋棄了,取而代之的是,當較為強勁與主動的物體A作用於較為微弱與被動的物體B時,物體B會被激發而反作用於物體A,雙方之中必定有一方邏輯優先於另一方。中世紀辯論隨着皮特盧·龐珀拿濟發表的著作《論反作用力》達到高潮,龐珀拿濟 在他的著作裏詳細研討中世紀的各種論述,他總結,反作用力無疑會發生,然而並沒有任何理論能夠對之給出滿意解釋。[1]:27-28

在十六世紀後期與十七世紀早期,力學開始發展成為一門新科學。最早的力學專家,例如意大利的喬萬尼·貝內戴蒂伽利略·伽利萊、荷蘭的西蒙·斯蒂文,都沒有特別關注到作用力與反作用力問題,他們主要是在研究靜力學與與動理學。直到1630年代,學者們才開始聚焦於研究屬地物體的撞擊問題,越來越被懷疑的老舊的亞里士多德學漸漸地被力學哲學取代,根據那時期的力學哲學,任何運動改變問題都可以在原則上被約化為粒子的運動問題,而碰撞問題是最典範的運動改變問題,這問題的唯一作用模式為接觸碰撞。在這方面的研究可以分為動理分析與動力分析。動理分析專注於研究,在碰撞前後,物體的速度與動量的改變,通常會通過某種守恆原理來描述碰撞事件的物理行為。動力分析主要研究在碰撞物體的接觸介面所產生的作用力,嘗試以作用力的角度來明白碰撞現象。[1]:29-30

在動理分析方面,法國學者勒內·笛卡爾的力學論述是基於運動守恆原理,其守恆量是個標量,稱為「動量」,是重量與速度的乘積,另外他還提出一些定律來給定各種物體碰撞的結果。例如, 假設物體A撞擊到物體B,促使物體B改變它先前的運動狀態,則物體A所失掉的動量就是物體B所獲得的動量,而總動量維持不變。在笛卡爾的論述裏,沒有動力學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但會有類似的動理學變化,即任何物體A的運動狀態變化會跟物體B的運動狀態變化相戶匹配。再舉一個例子, 假設物體A撞擊到物體B,並且兩個物體都沒有出現任何動量的獲得或失掉,雖然一個或兩個物體的運動方向有所逆反,例如,物體A碰撞到無法移動的物體B。對於這案例,笛卡爾認為,這不應該被視為物體A與物體B之間的相互作用,而應該被視為物體B的出現造成了物體A的方向被逆反是。[1]:30-31

捷克醫生馬克斯·馬希英語Marcus Marci是動力分析的開拓者,他用衝量來量度物體的碰撞,在這裏,衝量是個向量,定義為物體的重量與速度的乘積, 假設兩個碰撞物體的衝量相等,或者一個物體與固定牆壁發生彈性碰撞,對於這兩個案例,馬希認為,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相等。對於某些其它案例,馬希的分析似乎意味着衝量較小的物體會施加較小的反作用力。[1]:31

十七世紀中期,作用力與反作用力論題在英國受到日增月益的關注,肯能姆·迪格比英語Kenelm Digby在1644年發表的著作《兩篇論文》(Two treatises)已賣到第三版,他在著作裏主張,任何作用力都會涉及到反作用力,但是作用力與反作用力並不一定會相等。創建機械哲學的英國哲學家湯瑪斯·霍布斯在1656年著作《哲學基礎》(Elements of philosophy)裏明確指出,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方向相反。[1]:32-34 迪格比與霍布斯是良朋益友,他們常常在科研方面相互切磋琢磨。他們還有一個好朋友湯瑪斯·懷特英語Thomas White,他在1657年發表了著作《歐幾里得科學家》(Euclides physicus),其終結了在亞里士多德學裏關於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論述。在這本書裏,懷特明確地斷言,任何作用力都會引發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反作用力。然而,對於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大小之所以會相等,他並沒有給出正確解釋。懷特的理論是亞里士多德學與力學的各種元素混合在一起的產物。如同亞里士多德與笛卡爾,他認為不存在真空,整個空間都瀰漫着某種介質。但他不贊同笛卡爾所鼓吹的慣性原理,他覺得,只當受到外在影響時,物體才會移動,假若失去外在影響,則物體最終將會停止移動。懷特主張,假設物體A撞擊到物體B,則物體A會在接觸點壓迫物體B,促使物體產生抵抗力,假若物體A的作用力足以克服物體B的抵抗力,使得物體B移動穿過環繞在四周的介質,則由於介質會抵抗被穿過,會產生反作用力於物體B,因此,物體A的作用力會被物體B的抵抗力與介質的反作用力抵銷。[1]:35-36

牛頓是否知悉這些前人的研究?他應該不曾閱讀過《歐幾里得科學家》,因為在那時期並沒有甚麼科學文獻參考這本書,儘管哥特佛萊德·萊布尼茲曾經仔細閱讀過這本書,並且在私人手稿裏對於這本書仔細做了摘要。在1660年代,牛頓曾經閱讀了迪格比的著作《兩篇論文》和霍布斯 的著作《哲學基礎》。他很可能也曾經閱讀過收藏在劍橋大學伊薩克·巴羅的圖書館的著作《時間展望》。所以,牛頓並不是憑空原創出第三定律。這定律的雛形老早就出現在亞里士多德的理論裏。作用力會涉及到反作用力這原理並不新奇,很多前人都已對這原理做出相關貢獻,這原理應可視為普通知識。牛頓在第三定律做出的貢獻與原創是他的綜合能力。他的第三定律使得慣性原理、加速度原理與動量守恆原理被綜合成為一門嶄新的定量力學,從而開啟了自然科學的新紀元。[1]:37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Russel, John, Action and Reaction before Newton,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1976, 9 (1): 25–38, JSTOR www.jstor.org/stable/4025704, doi:10.1017/S0007087400014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