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同行評審/辛普森案
外觀
一場著名的世紀審判,至今仍然不斷被提及。在下於寒假的時候將英文版翻譯過來,拿到這裏給諸位審查,希望條目質量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提升。—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5日 (六) 13:26 (UTC)
評審期︰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7月5日
內容與遣詞
[編輯]- 包括條目內的學術成份、遣詞造句、翻譯精確性、完成度及連貫性等一概與內容有關的要點
- 目前的意見如下
- 洛杉磯縣自信該案證據確鑿,但是科克倫說服陪審員相信DNA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的部分。洛杉磯縣的指代有些模糊,是指洛杉磯縣檢察官還是該縣民眾?後半段句子有點晦澀,建議改為「但是科克倫使陪審員相信DNA證據存在值得懷疑的部分。」
- 合理懷疑是美國的一個法律術語,這裏恐怕不能更改。--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強烈要求增加背景描述,辛普森的職業、名聲以及性格,他們夫妻兩之間的關係,為何會離婚,還有高曼同妮可爾之間的情況。案發前雙方有沒有什麼衝突?
- 背景在下會適當增加一些,至於高曼與妮可爾的關係,一般說法是兩人沒有關係,這個方面可能很難增加。--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cnn的網頁說妮可爾讓高曼駕駛自己的法拉利,如此看來起碼是朋友關係。有些文章直接說是情人的確武斷,不過指出兩人有一定的交往對於交代案情還是有必要的,起碼在某種程度上使辛普森有了心生嫉妒的可能。藍色的頂夸克-對撞機·氣泡室- 2010年6月6日 (日) 13:30 (UTC)
- 6月13日至17日之間發生了什麼?誰通過什麼方式發現的屍體?警方又是如何認定辛普森是嫌犯的?
- 這個部分的確有修改的必要。--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在下對於美國人名不夠了解,離了婚後的妮可爾·布朗·辛普森是不是應該改回原來的姓?對其稱呼應該用中間名嗎?反正一會用妮可爾一會用高曼實在是……
- 這個是英文原版的關係,另外您不會認為妮可爾和高曼是一個人吧…… 囧rz…… --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筆誤,我是想說,不要一會用布朗一會用妮可爾。另外,o.j最好用全稱藍色的頂夸克-對撞機·氣泡室- 2010年6月6日 (日) 13:30 (UTC)
- 60公里應該也不慢了吧……低速追捕可能不如「直播追捕」來得好
- 對訴訟的開始描述不夠充分,應該一開始就說明是伊藤法官負責審判,(我不知道美國法庭什麼制度,有沒有什麼其他官員輔助法官審判?有的話也應該把這些人的情況寫出來)辯方律師倒是挺詳細的,檢方的情況也應該在審判開始部分寫出來。
- 查了一下,顯示在地方法院審判然後提交至加州高院,總之此部分需要大幅擴充。
- 檢方部分,的確有必要增加。--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有內鏈就無需給出英文原文。條目中英文挺多的,其實有些人可能是有中文條目的,最保險的做法之一是先到英文版找到這個人的條目,再找找看有沒有中文版的連結。
- 大部分在下已經查過了,是沒有中文條目的。--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這麼長時間的審判應該是間斷進行的,如果可能的話,最好把每次開庭的日期寫出來,在此期間辛普森是什麼狀態呢?似乎是被關押,最好也寫出來以讓讀者了解。
- 儘管之後其他許多1994年之前拍攝的辛普森裝着布魯諾馬利鞋的照片被發現並公佈。建議改為然而後來又發現了一些其他辛普森穿着布魯諾馬利鞋的照片,這些照片都是1994年之前拍攝的。
- 「在證據採集之前,有媒體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馬車上。」恕在下愚鈍,這和案情之間有什麼聯繫呢?
- 可能會影響到證據的可信度。--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到底是在哪個法院審判的?首段說是加州高院,為何這裏又有洛杉磯縣法院由超過100名騎警把守,如果兩者其實是同一所法院還望在條目中指出。
- 刀具經銷商何塞·卡馬喬(Jose Camacho)則聲稱曾向辛普森出售過一把15英寸(約合380毫米)長的德制刀,這把刀正與三周前命案中兇手用的刀相同,羅斯餐具行(Ross Cutlery)提供的收據表明,辛普森曾在兇案發生六周前購買了一把12英寸(300毫米)長的匕首。這把刀同驗屍官所描述的造成刺傷的刀特徵很像。這讓我產生了疑惑,根據後文,似乎並沒有找到兇器,前文的意思則像是發現了兇器。另一方面根據卡馬喬將自己的見聞賣給了媒體後和後文中的檢方發現商店僱員將他們的故事以12,500美元的價格賣給《國家詢問報》後推測,卡馬喬應該就是羅斯餐具行的老闆或是僱員。那麼,這把刀到底是15英寸(約合380毫米)長的德制刀還是12英寸(300毫米)長的匕首?又或者卡馬喬和羅斯餐具行並無瓜葛?又或者是兩個不同人給出了相互矛盾的回憶?
- 閣下果然細心!尺寸前後不一是原條目的問題,在下只是照着翻譯,並沒想到有前後矛盾。至於兇器是沒找到的,但是可以根據傷口推斷出刀的特徵。--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辛普森在腳踝處有一個「洞」不太理解……依在下看,辛普森的腳上有洞,兩隻腳靠在一起側放,同時血液從側面滴到腳上後又從洞裏滴到另一隻襪子才能解釋(即便如此在上面的襪子血印也應該更大一些才對)。
- 對血腳印以及後門血跡的採集是什麼時候進行的?特別是和採集辛普森血樣之間的時間前後關係,在下以為這和辛普森的嫌疑之間關係重大。如果是在之後,那麼辛普森被陷害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特別是結合無法解釋為何當初從辛普森那裏提取並收入證據中的8cc(立方厘米)的血液少了1.5cc。
- 皮質手套似乎太緊,辛普森戴上並不容易,特別是他在裏面還戴了一雙橡膠手套。是指辛普森戴了一雙橡膠手套以後再去戴皮手套嗎?從邏輯上講檢方應該讓他脫下橡膠手套啊。
- 保證證據不受污染。--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媒體報道可以增加,應該有很多知名媒體報道了。
- 還有幾處未翻譯,如《Hard Copy》、《Madam Foreman》,就算不翻譯名字也應該讓讀者知道大致是講(播)什麼的。
- 民事訴訟的話,高曼父母起訴的最後結果如何?高曼和妮可爾的民事訴訟是分開進行的嗎?看文中像是同時進行的樣子……而且前文說得是對布朗的毆打行為支付民事賠償,後文則說西德尼和賈斯汀將從布朗財產繼承人辛普森那裏得到1250萬美元。受害者家庭則得到335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沒有提到毆打。
- 疑似招供中詹妮弗·皮斯是2004年表示知道案情的?可是這是審判早就結束了啊,哪有什麼大陪審團解散,審判繼續的說法?
- 《假如我做了》還有內鏈……根據條目中的說法此書似乎是由雷根代筆,具體情況還是調查一下比較好。
- 判決反應一部分還可擴充以體現此案的重要性。
- 以上藍色的頂夸克-對撞機·氣泡室- 2010年6月6日 (日) 08:28 (UTC)
- (:)回應:感謝您的意見,這個條目的英文原版在下本身就不是很滿意,現在看來需要大幅度的修改。--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洛杉磯縣自信該案證據確鑿,但是科克倫說服陪審員相信DNA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的部分。洛杉磯縣的指代有些模糊,是指洛杉磯縣檢察官還是該縣民眾?後半段句子有點晦澀,建議改為「但是科克倫使陪審員相信DNA證據存在值得懷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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