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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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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地區1982年的交安標語

交通安全[1]運輸安全[1]道路安全,是所有提高道路運輸的安全性(包括參加交通的人以及交通工具)的措施的總稱。道路安全措施可以大略地分為主動安全措施(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和被動措施(減輕事故後果)。

主動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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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動安全措施又可以分為「通過使用技術獲得的安全性」以及「通過使用安全的行為獲得的安全性」
  • 通過建造道路時注意道路使用的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通過樹立道路交通標誌、通過保證交通工具的技術狀態、通過遵守交通規則、通過對交通工具的技術檢查以及對交通的監視、通過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的懲罰等等措施可以主動保障交通安全。
  • 汽車技術上的主動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剎車防鎖死煞車系統、良好的減振器輪胎、良好的照明以及玻璃窗。其它的主動技術措施還包括循跡控制系統制動輔助系統電子穩定裝置等等。
  • 在裝車時平衡裝載的重量、注意車輛可以承受的最高重量以及防止裝載物遮蔽視線或者妨礙聲音的傳播也可以主動地提高安全性。
  • 對交通安全最大的威脅是人的行為:注意力分散、漫不經心、缺乏小心、缺乏顧慮他人、偏激、挑釁、惡意等等。
  • 對交通安全有益的行為有:集中注意力、消除緊張、顧慮他人、減少爭吵以及遵守交通規則。
  • 交通工具內還可以裝設警告危險甚至主動避免危險的設施(例:鐵路交通裏使用的列車自動防護系統。)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被動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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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交通安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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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負責指揮、督導、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2]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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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5月25日「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
  • 2001年5月23日發佈「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更名為「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 2012年5月20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飛安會)正式成為獨立機關。
  • 2019年8月1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由飛安會升格。[3]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保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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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接收滿清鐵路之後,為維護鐵路行車安全,鐵路單位特別設立相關單位,遷臺後接收日治鐵路,仍有設立行車保安委員會,為局本部直屬單位。

海難救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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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51年,成立「中國海難救護委員會」。[4]
  • 1955年,撤銷「中國海難救護委員會」,關於海難救助業務,由基隆港務局高雄港務局主持其事。[4]
  • 1981年12月9日,訂定《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處理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組設「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交通部長兼任。[5]
  • 1997年6月20日,修訂《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增設任務管制中心[6],同年9月1日,正式編組成立「台北任務管制中心」,隸屬海難救護委員會、委由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督導[7]
  • 2003年2月13日,訂定《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8],同年3月27日,《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廢止[9],仍由交通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 2008年9月9日,因海難救護業務依「災害防救法」、「海岸巡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劃」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已可有效執行,《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刪除「海難救護機構之任務與編組」相關規定,[10][11]「海難救護委員會」從此廢止,但「臺北任務管制中心(TAMCC)」繼續運作,後於2014年6月1日起改由航港局督導[12]

另外,漁船海難救護,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佈《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規範作業程序及權責劃分。[13][14]
目前臺灣海難救援通報機制[2]

  • 交通部航港局督導海岸電臺與臺北任務管制中心,農委會漁業署督導漁業電臺,臺灣港務公司督導各港務分公司港口聯絡中心(信號臺),各電臺24小時作業。
  • 各電臺與臺北任務管制中心收到船舶海上遇險訊息時,即確認目標位置後轉報海巡機關,立即派出海巡艦艇執行救難,若需增加海空兵力(航機或海軍艦艇)時,逕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申請支援。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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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交通安全運輸安全廣義尚可包括陸路以外(如航海或航空)的交通、運輸,但一般並未特別說明前,通常指道路安全為主。「道路安全」、「交通安全」、「運輸安全」分別為《中文主題詞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2005年版收錄之正式主題詞。
  2. ^ 2.0 2.1 賈凱傑 等. 運輸物流供應鏈恢復力之研究. 台北: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2016年11月. ISBN 9789860503548. 
  3. ^ 運安會談了10年 評估報告已送立院政院. 中央社. [2017-0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8). 
  4. ^ 4.0 4.1 函各縣市政府為奉交通部令知撤銷中國海難救護委員會,其海難救助業務由基、高2港務局主持一案,轉希查照. 台北: 臺灣省政府公報(44:秋:58). 1955年9月8日. 
  5. ^ 檢送「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南投: 臺灣省政府公報(70:冬:72). 1981年12月30日. 
  6. ^ 修正「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台北: 交通部公報(29:1). 1997年7月15日. 
  7. ^ 委辦海難救護委員會台北任務管制中心值機作業. [2017-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8. ^ 訂定「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台北: 交通部公報(40:3). 2003年3月15日. 
  9. ^ 廢止「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台北: 交通部公報(40:4). 2003年4月15日. 
  10. ^ 交通部公告:預告「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台北: 行政院公報(014:133). 2008年7月14日. 
  11. ^ 交通部令:修正「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台北: 行政院公報(014:173). 2008年9月9日. 
  12. ^ 航港局為確保海難救護成效 積極規劃接辦[[臺北任務管制中心]](TAMCC)業務. [2017-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6). 
  13. ^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簡介. [2017-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4). 
  1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第8條條文,並修正名稱為「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台北: 行政院公報(017:134). 2011年7月19日.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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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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