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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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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娼指公開登記營業,納並接受政府管理(例如定期體檢)的性工作者。與公娼相對,不對政府公開自己賣淫身份和收入的為私娼。公娼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允許合法賣淫。

日治時期總督府引進公娼制度、比照日本內地管理,臺灣各地取得執照的娼妓與業者可在特定區域,即「遊廓」,合法提供性交易。相較之下,「私娼」、「密賣淫」則淪為地方警察取締的對象。1896年,總督府陸續在臺中、臺南、高雄等主要城市設置遊廓,並實施公娼制度,以保護日籍男性做為統治者的健康與滿足其需求為目的。[1] 為了避免男性日人感染性病,性工作者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必須定期接受性病檢診,不得隨意離開位處城市邊緣地帶的遊廓,並常有地方風俗警察抽檢居處。本就出於生計所迫而成為娼妓的婦女,透過官方身體檢查被公權力貼上標籤,劃設特定區域管理則侷限其身體自由,使得公娼在臺灣社會接受度極低,且私娼仍頻。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藉由《臺灣省各縣市特種酒家管理辦法》及《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發放「妓女戶許可證」,仍變相允許公娼續存;直到台北市議會在 1997 年通過廢除《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而《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在2002年廢止,才終結合法性交易在台灣的歷史。此議案從而引發領有執照的性工作者出面抗爭,婦運分成主張性自主權的「性權派」、主張立法保護女性的「婦權派」,並與要求維護工作權、倡議性工作者的去污名化的「妓權派」進行辯論。就臺灣的情況來說,合法性交易本身,形同助長了以性與勞力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運,性工作者的身體健康與工作條件一再被忽視,而允許賣淫維生的政府本身,也未善盡「保障生存權」的職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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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陳, 姃湲. 洄瀾花娘,後來居上─日治時期花蓮港游廓的形成與發展. 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 2013-10 –透過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DocID=a0000480-201306-201308230008-201308230008-49-119&PublishTypeID=P001. 

陳姃湲(2013),〈洄瀾花娘,後來居上──日治時期花蓮港游廓的形成與發展〉,《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21卷,頁49-119。 陳姃湲(2010),〈在殖民地臺灣社會夾縫中的朝鮮人娼妓業〉,《臺灣史研究》,17卷3期,頁10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