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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委员会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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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委员会制政府美国地方政府的一种形式,在城市委员会政府中,选民以多数票通过选举产生一个委员会,通常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

这些委员组成城市立法机构,并负责整体税收、拨款、法令和其他一般职能,还向个别委员分配了公共建设公共安全政府财政金融业务等特定市政事务的行政职责,因此这种形式的政府在同一机构中融合了立法和行政机构的职能;且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委员会主席(Chairman)市长(Mayor),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荣誉礼仪性的程序任命,通常不涉及其他委员的权力行使,主要是主持会议的角色,这样的“市长”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市长议会制中的“弱市长”形式,但其非直接选举产生的职位,然而有些使用这种制度的城市也有执行市长直选,例如俄勒冈州波特兰市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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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形式的政府起源于德克萨斯州加尔维斯顿,主要是因为加尔维斯顿飓风英语1900 Galveston hurricane造成该地区需要额外的支助,且在测试及确认其合乎美国宪法之后,这种形式的政府很快在德克萨斯州开始流行,并传播到美国其他地区,其中以爱荷华州狄蒙因市为德克萨斯州以外第一个采用这种形式的城市。[1]

然而作为一种政府形式,城市委员会制政府曾经很普遍,但是由于曾经使用过的许多城市转变为议会经理制政府,因此现今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取代消失。议会经理制的支持者通常认为:城市委员制是议会经理制的前身,而不是替代形式;议会经理制政府至少部分是从对城市委员会制的某些局限性之解决发展而来的,以议会经理制的形式来说,当选的议会行使城市的立法权,并任命一名拥有行政权城市经理(City Manager);因此以委托形式将原先分配给委员的行政权力集中在城市经理身上,然后城市经理将职责委派给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政府员工。在议会经理制成为渐进式改革的首选替代方法后,许多使用城市委员会制的城市切换为议会经理制,因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采用城市委员会制的城市已经成为了极少数,例如加尔维斯顿本身已于1960年改制为议会-经理的形式[2]。然而波特兰市俄勒冈州美国人口最多的30个城市中唯一拥立城市委员会制的城市,并在2007年5月的“维持以城市委员会制或改变为议会经理制政府”之公投中,以76%比24%否决了改制的提案[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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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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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andbook of Texas Online, s.v. "COMMISSION FORM OF CITY GOVERNMENT," (accessed May 26, 2009).. [2020-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 
  2. ^ "The Form of Government in the Thirty Most Populous Cities". nlc.org. National League of Cities. Retrieved 19 July 2020.. [2020-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7). 
  3. ^ "Clackamas County special election 2007 results". 23 February 2012.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23 February 2012. Retrieved 19 May 2017.. [2012-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