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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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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米法又称均征加耗法折征加耗法,是明代周忱创行于江南,用于调整赋役。

明代苏州松江等府田赋繁重,负担极不平均,造成农民相率逃亡。宣德五年,户部侍郎周忱巡抚江南,总督税粮。周忱创建平米法,所谓的平米是将正粮与耗米合称平米。规定各府的官田、民田科均不变,田主无论大小,一律缴纳耗米,并在其基础上调整数额,多减少补。百姓因此大为方便。[1]

周忱的改革触及地方豪强的利益,在朝廷也遭到大臣反对。正统七年(1442年),豪强尹崇礼为阻挠新法,讦吿周忱不应多征耗米,奏请朝廷追究。于是周忱被迫停止平米法的推行。不久又继续执行。正统九年,给事中李素等人弹劾周忱“妄意变革,专擅科敛”,周忱则上疏自辩。对此英宗并不予追问。景泰元年(1450),应天府豪民彭守学攻击周忱“多收耗米”,又说他“变卖银两,假公花销,任其所为,不可胜计”。户部竟奏请“分往各处查究追征”。[2]景泰二年八月,周忱被迫致仕。

嘉靖十六年(1537年),巡抚欧阳铎和苏州知府王仪在平米法的基础上创行征一法

注释[编辑]

  1. ^ 明史》(卷153):“始至,召父老问逋税故。皆言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忱乃创为平米法,令出耗必均。又请敕工部颁铁斛,下诸县准式,革粮长之大入小出者。旧例,粮长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京户部领勘合。既毕,复赍送部。往反资费,皆科敛充之。忱止设正副各一人,循环赴领。讫事,有司类收上之部。民大便。”
  2. ^ 《明英宗实录》景泰“附录”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