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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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工,或称看护工,接受正式90小时职前培训领有结业证书者,或持有照顾服务技术士证者,则称为照顾服务员,是一份照顾身体或心智不便之人(例如身心障碍者)的进食、移动、上厕所、洗澡等等生活起居事项的工作。这是一项长时间、长期与人接触的工作。

台湾情形[编辑]

监护工接受正式90小时职前培训领有结业证书者,或持有照顾服务技术士证者,称为照顾服务员

机构监护工[编辑]

家庭监护工[编辑]

2006年1月1日起,台湾家庭如要申请监护工,必须先经过医院医疗团队评估(持有重度身心障碍手册者除外)。如果认定为有全日24小时照顾需求,则由地方长期照顾管理中心推介人力。长照中心也负责提供补助、就业推介、确认服务结果等工作。

监护工人力来自本籍与外籍劳工。2006年12月30日修订之《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规定,在需求家庭聘雇外劳之前,长照中心必须先推介本国籍照顾服务员;有正当理由无法满足照顾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劳委会职训局申请聘雇外国籍家庭看护工;政府会补助雇用本国籍劳工的家庭。[1]

外籍监护工申请资格[编辑]

被照护者资格[编辑]
  1. 被看护者年龄未满80岁,巴氏量表评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时照护者。
  2. 被看护者年龄年满80岁以上,巴氏量表评估60分以下者。
  3. 被看护者年满85岁以上,巴氏量表评估轻度依赖照护。
  4. 经医疗专业诊断巴氏量表为0分且于6个月内病情无法改善。
  5. 被看护者非有全日或严重依赖照护需要。
  6. 特定身心障碍重度等级项目之一者。
1.平衡机能障碍 2.躯干障碍
3.智能障碍 4.植物人
5.失智症 6.自闭症
7.染色体异常 8.先天代谢异常
9.其他先天缺陷 10.肢体障碍(巴金森氏症)
11.肢体障碍(运动神经元) 12.多重障碍(至少具有前11项身心障碍项目之一)
  • 2011年9月16日劳委会公告修正“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22条附表五,9月18日起生效,增加肢体障碍(限运动神经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类疾病)项目。[1]
  • 2012年9月17日劳委会17日公告,80岁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评估为严重依赖(60分以下),放宽申请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19日正式生效,将有3.3万人受惠;另对于被查获将外籍看护工指派从事许可以外工作,或是未经许可变更外劳工作地点,劳委会将限期要求病患重新诊断病情,以确定是否仍须外籍看护工照料。[2]
  • 2015年8月,虽然普及照顾政策联盟中华民国老人福利推动联盟等团体一再陈情抗议,开放85岁以上轻度失能老人申请外籍看护工,将造成弱势女性没工作;劳动部仍持续完成修法,8月6日公告放宽85岁以上轻度失能者申请聘雇外劳之资格,8月8日生效实施,约3.5万人受惠。[3]
雇主资格[编辑]
  1. 配偶
  2. 直系血亲
  3. 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
  4. 一亲等之姻亲
  5. 祖父母与孙媳妇或祖父母与孙女婿

另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参考[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