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会议员辞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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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议员,亦即下议院的议员,因为国会的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从下议院辞职。但是,根据《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一个议员一旦出任一些由王室发放工资的职位,就不可以继续担任国会议员的职位。所以,国会议员如果想辞职的话,就会向财政大臣申请担任一些王室官职。
历史由来
[编辑]在1623年,国会定下规定,指因为国会议员有责任代表选区内的选民,不可以辞职。历史学家相信这条规例被制订的原因是因为当时国会的权力比现今的国会弱,和在那个时代,国会议员也被很多人视为一个具有厌恶性的职位。但是,其后在1701年,国会制定《嗣位法令》,规定现任议员不可以在担任议员的时候,接受和担当任何由王室发放工资的职位。议员一旦接任那些公职,就不可以继续担任议员一职。自此以后,有需要辞职的国会议员就利用这个方法从下议院辞职,然后担任这些只带有礼节性责任(或者是可有可无)的王室官职。
辞职方法
[编辑]一个想辞职的议员会向财政大臣申请担任一个由王室发放工资的职位。现今,给辞职议员专用的王室职位有以下两个:
- 国王在白金汉郡斯托克斯,迪斯伯勒,和布尔纳姆齐尔滕三百户的王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Crown Steward and Bailiff of the three Chiltern Hundreds of Stoke, Desborough and Burnham)
- 诺斯特庄园王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Crown Steward and Bailiff of the Manor of Northstead)
以上两个职位会被梅花间竹地使用。被委任者在离开国会以后会继续担任职位,直到另外一名议员担任职位为止。虽然财政大臣有权否决申请,但是根据现代惯例,凡有议员向财政大臣申请,财政大臣一般都会照办不误。
如果遇到多个议员集体辞职的时候,财政大臣会发出短期的任命,好给集体辞职的议员在短时间内离开国会。
议员离任国会以后可以再次竞选国会。
历史上使用过的职位
[编辑]伯克郡东百户庄园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
[编辑]伯克东百户庄园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Steward and Bailiff of the Manor of East Hundred, Berks)是在1763年被威廉·哈密尔顿(William Hamilton)首次使用。庄园于1823年在公共拍卖中被售出,但是,王室直到1840年还继续拥有委任管家的权力。这个职位有整理土地买卖纪录的责任,和其它只带有礼节性的职位不同。
约克郡哈姆福尔姆庄园管家
[编辑]约克郡哈姆福尔姆庄园管家(Steward of the Manor of Hempholme, Yorkshire)的职责和诺斯特庄园的职位一样。这个职位在1845年被首次使用,直到庄园于1866年被卖出为止。
蒙斯特省没收吏
[编辑]蒙斯特省没收吏(Escheator of Munster)的历史非常悠久。以前,国王会派出没收吏到英国各地。这些没收吏有责任帮助王室接管和管理在当地一些从别人没收(或者被归还)的土地与财产,维护国王作为所有土地或者财产最终领主的权利。 根据文献记载,英王从1256年开始已经在爱尔兰地区委任一位没收吏,负责管理当地的王室财产。在1605年,爱尔兰没收吏一职被分为四个职位:康诺特省没收吏、伦斯特省没收吏、阿尔斯特省没收吏、和蒙斯特省没收吏。每个省的没收吏都各自管理他们省内的王室财产。但是,过了没久,这些职位的责任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从1793年至1800年,芒斯特省没收吏是当时爱尔兰县议会议员辞职的唯一途径。其后,英国国会统一后就被使用过25次(24次在爱尔兰议员辞职时使用,1次在一名苏格兰议员辞职时使用)。这个职位在1820年停用,1838年被废除。
塞克斯郡旧索勒姆庄园管家
[编辑]塞克斯旧索勒姆庄园管家(Steward of the Manor of Old Shoreham, Sussex)的一职是要管理由康沃尔公爵拥有的旧梭咸庄园。史料并没有清楚说明为什么这个职位被视为一个王室职位。这个职位在1756年被首次使用。但是,这个职位直到庄园于1799年被诺福克公爵买下时并没有被国会经常使用。
塞克斯郡波伊宁斯庄园管家
[编辑]塞克斯波伊宁斯庄园管家(Steward of the Manor of Poynings, Sussex)的一职有责任管理蒙特骄勋爵(Lord Montague)在1804年逝世时还给王室的物业。这个职位只被使用过两次:一次在1841年,第二次是在1843年。
阿尔斯特省没收吏
[编辑]- 阿尔斯特没收吏(Escheator of Ulster)这个职位从来只有来自爱尔兰的国会议员使用。在国会内只被使用过三次。最后一次是在1819年。
使用王室职位辞职后
[编辑]虽然议员不可以在上任后出任任何王室职位,但是,拥有王室职位的人可以参选国会。所以,在1926年废除准首相和准内阁成员需要再次竞选国会的规例以前,准首相和准内阁成员都会利用这条法律漏洞从国会辞职,然后再参加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