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之筠(?—?),号真葊,江西新建人,清代官吏[1]。
叶之筠为嘉庆五年(1800年)举人[2]:99,一开始担任政和县知县,之后调往台湾,任凤山县知县[1]。嘉庆十五年(1810年)农历七月初一日,任噶玛兰厅通判[3],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再度担任该职[4],任内颇有政声[1]。
- ^ 1.0 1.1 1.2 清.陈淑均.《噶玛兰厅志》:“叶之筠,号真葊,江西新建举人,由政和县调补凤山,两署兰厅。慈俭肫诚,廉隅自矢。承仝任百废俱举之后,凡事不烦,而民不扰,亦卓然循吏也。”
- ^ 潘敬尉、郑喜夫. 《臺灣地理及歷史.卷九.官師志.第一冊:文職表》.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1980.
- ^ 清.陈淑均.《噶玛兰厅志》:“叶之筠:江西新建人。由举人政和知县,十五年七月初一日署。”
- ^ 清.陈淑均.《噶玛兰厅志》:“叶之筠:见前。是年十二月十六日再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