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之筠(?—?),號真葊,江西新建人,清代官吏[1]。
葉之筠為嘉慶五年(1800年)舉人[2]:99,一開始擔任政和縣知縣,之後調往臺灣,任鳳山縣知縣[1]。嘉慶十五年(1810年)農曆七月初一日,任噶瑪蘭廳通判[3],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再度擔任該職[4],任內頗有政聲[1]。
- ^ 1.0 1.1 1.2 清.陳淑均.《噶瑪蘭廳志》:「葉之筠,號真葊,江西新建舉人,由政和縣調補鳳山,兩署蘭廳。慈儉肫誠,廉隅自矢。承仝任百廢俱舉之後,凡事不煩,而民不擾,亦卓然循吏也。」
- ^ 潘敬尉、鄭喜夫. 《臺灣地理及歷史.卷九.官師志.第一冊:文職表》.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80.
- ^ 清.陳淑均.《噶瑪蘭廳志》:「葉之筠:江西新建人。由舉人政和知縣,十五年七月初一日署。」
- ^ 清.陳淑均.《噶瑪蘭廳志》:「葉之筠:見前。是年十二月十六日再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