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举法,中国科举始于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颁诏“五品以上文武职事官以十科举人”。
北宋时,议更贡举法成为王安石变法之一,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1]。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