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消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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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费物又称不消费物,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后仍可保持原本的形体及本质,而可重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非消费物可为使用借贷通常寄托的标的物。订立使用非消费物为目的的契约不须移转物的所有权[1],只要移转占有即可。与消费物相对,如书、土地、汽车、建筑物、衣服、宝玉、钻戒[2][3]等属之。[4]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3,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2. ^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8
  3.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页26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消费物与不消费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