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禁蒙面法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湾的集会游行法第14条规定,是经由立法院通过的法律规定,而不是用行政命令规定,更不是用行政权的紧急命令,此本质上即与香港有所不同。香港是将立法权让渡给行政权,破坏了三权分立。—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9.71.213.62对话)于2019年10月4日 (五) 15:00 (UTC)加入。[回复]

  • 所以呢? 这篇条目又不是在探讨台湾的集会游行法与香港的紧急命令是否相同,这是一个百科全书的条目,内容是广泛介绍世界各地有关禁止蒙面的相关法令,我不懂哪里有问题。台湾集会游行法的本质与香港紧急命令不同,所以就不能放进这个条目里了? 请你先搞清楚维基条目的本质是什么。--Lioublue09留言2019年10月4日 (五) 21:41 (UTC)[回复]
  • 这里只讨论这个(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阁下的高见请前往其他网站发表。Johnson.Xia留言2019年10月5日 (六) 01:22 (UTC)[回复]
  • 这说法怎跟徐国勇雷同?他的说法在政治学上完全站不住脚好吗?
  1. 行政权的紧急命令也是立法权授权而不是让渡,政府在遭重大事故时依法发布紧急命令来应变,属紧急立法权。
  2. 香港依《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权行政长官颁布《禁止蒙面规例》,台湾则是宪法直接授权总统发布紧急命令,都有法源。
  3. 基于权力分立制衡,紧急命令发布后香港还要立法会审议,台湾也要立法院追认。
请麻烦告诉我哪里破坏了三权分立?--Justice305留言2019年10月6日 (日) 19:09 (UTC)[回复]

建议DYK[编辑]

如标题。因为其扩充非常完整。并且建议增加澳洲的部分。

2001:B011:300D:2D45:B4EE:1774:7DD9:5EA1留言2019年10月11日 (五) 05:5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