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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香港本土力量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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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名:“香港本土力量 (2015年)”→“本土力量 (香港)”[编辑]

中立性[编辑]

把FACEBOOK的LIKE与“显示香港人对新移民滥用福利和无理要求的不满”划上等号太儿戏了吧?--Nivekin请留言 2011年3月11日 (五) 03:02 (UTC)[回复]

建议改名:“香港本土力量 (2015年)”→“香港本土力量”[编辑]

香港本土力量 (2015年)” → “香港本土力量”:类比前线 (政党),它的名称不是“前线 (2010年)”--UU留言2016年8月20日 (六) 19:00 (UTC)[回复]

使用主从消歧义必须具有“压倒性优势”,建议您列举证据。--Kolyma留言2016年9月1日 (四) 13:26 (UTC)[回复]

未完成,未见足够主从消歧义理据。--Kuailong 2016年9月6日 (二) 20:30 (UTC)[回复]

删除争议[编辑]

请问阁下要求速删已经创建四年的老条目的原因为何?(该页面因编辑战被管理员保护多次,但不代表因保护多次就可以提速删)Lily135留言2016年10月3日 (一) 10:4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