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R3 - 快速删除方针R3准则实施导则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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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 本实施导则根据《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下称“方针”)对于R3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以R3为理由提请的快速删除。
- 第2条 适用对象
- 根据方针规定,R3准则适用于“格式错误,或明显笔误的重定向”的快速删除。
- 第3条 适用的情形
- 根据方针规定,R3准则在以下具体情形中适用:
- (情形一)标题繁简混用;
- (情形二)消歧义使用的括弧或空格错误;
- (情形三)间隔号使用错误;
- (情形四)标题中使用非常见的错别字。
- 第4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 根据方针规定,R3准则在以下具体情形中不适用,即能排除本导则第3条所列情形的适用性:
- (情形五)非一眼能看出的拼写错误;
- (情形六)翻译或标题用字有争议;
- (情形七)因类推简化字未收录至《通用规范汉字表》导致的繁简混杂情形,或系统无法自动进行繁简处理的情形。
第二章 情形一适用细则
[编辑]- 第5条 情形一的适用范围
- 标题混同繁体字、简体字、异体字、日文汉字、韩文汉字时,适用情形一。
- 第6条 繁简判别
- 根据《字词转换处理(繁简)指引(GD106.1)》的规定对标题的用字进行判别,确定是否是“繁简混用”。
- 第7条 异体字
- 参考《字词转换处理(繁简)指引(GD106.1)》的规定,对于含有异体字的重定向,有以下情况视同“繁简混用”:
- 异体字与简繁体不当组合:使用了应与繁体搭配使用的异体字,但标题的其他用字使用了简体;或使用了应与简体搭配使用的异体字,但标题的其他用字使用了繁体。
- 非异体与异体字不当混用:名称中的多字应当同时使用异体字,标题在这些应同时使用异体字的文字中,仅选取了其中一个或数个(而不是全部)使用异体字,剩余的则使用非异体字。
- 第8条 日文汉字与韩文汉字
- 标题中日文汉字或韩文汉字与中文混用的,视同“繁简混用”。
第三章 情形二适用细则
[编辑]- 第9条 情形二的适用范围
- 标题因消歧义而需要加注消歧义词的,适用情形二;非因要加注消歧义词而适用括弧和/或空格的,不适用情形二。
- 第10条 括弧和空格的正确使用标准
- 根据《消歧义指引(GD202)》,消歧义名称应使用半角括号,且条目名称与括号间需要输入一个半角空格。
第四章 情形三适用细则
[编辑]- 第12条 情形三的适用范围
- 标题因《格式(标点符号)指引(GD503.3)》所列的四种用途而使用分隔号的,适用情形三;其他用途参考适用。
- 第12条 间隔号的正确使用标准
- 根据《格式(标点符号)指引(GD503.3)》规定判别使用是否正确。
第五章 情形四适用细则
[编辑]- 第13条 情形四的适用范围
- 标题中含有错别字的,适用情形四;标题属于重定向目标条目的别称的,或属于对字序、词序有错误的名称进行重定向的,不适用情形四。
- 标题中含有错误使用的标点符号的,参考适用情形四。
- 第14条 常见错别字
- 情形四所称的“非常见错别字”,是指标题所含有的错别字不能认定为“常见错别字”的情况。
- 标题中所含错别字,符合以下用法情形之一的,应认为是“常见错别字”:
- 字音字形均高度接近的错误用法;
- 字音或字形高度接近,且被广泛使用的错误用法;其中,能被搜索引擎自动纠正的错别字可以考虑认为是“被广泛使用”;
- 由于一个简体字对应多个繁体字,导致误用繁体字的所形成的错误用法。
- 标题中所含错别字,符合以下用法情形之一的,视同“常见错别字”:
第六章 情形五适用细则
[编辑]- 第15条 情形五的适用范围
- 标题中含有的错别字,由于字音或字形高度接近等原因造成的混淆,需经仔细查证或结合一定专业背景知识方能识别,适用情形五。
- 第16条 仔细查证
- 本章所称的“需经仔细查证”,是指标题中含有的错别字通过搜索引擎的简单检索,尚无法利用搜索结果快速对准确性作出可靠地证实。
- 第17条 专业背景知识
- 本章所称的“专业背景知识”,是指超越一般常识而需要一定时间学习和探究方可掌握的知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为是“需结合一定专业背景知识方能识别”:
- 日常使用频率不高的专业术语(如,部分生物的学名、部分药物名);
- 日常使用频率高,但在所涉条目标题中使用时与日常的高频意项有区别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