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外观
简称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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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9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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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20年8月1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第一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
实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2]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08-11, Wikidata Q104939800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11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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