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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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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茇(1878年—1958年6月15日)字芾棠湖南省平江县人,中华民国法官。[1]

吴王李恪45世孙(辂公裔)、泰陵公仁昭房,湖南平江人。 原名懋林,字芾棠,1878年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大桥。湖南武备学堂暨北京法律专门学堂毕业,发科举人。

民国元年(1912年)加入中国国民党,历任湖南都督府军政部军法处长、长沙地方审判厅长、河南开封地方审判厅长、湖南高等审判厅长、广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长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中国法规研究委员会会长、最高法院院长等职。授三等嘉禾章、四等文虎章、一等金质獬豸章、最高文轵勋章。1946年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湖南省文化管理委员会委员、省文史馆馆员、省参事室参议。1958年6月15日逝世,享年80岁。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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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12月,赵恒惕根据《湖南省宪法》改组湖南省政府,李茇被任命为湖南高等审判厅厅长,一直任至1926年6月唐生智湖南省政府主席。

1927年12月2日,署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长,1929年8月12日正式被任命为庭长,此后一直任庭长直到1946年1月30日。其间,1932年6月16日,兼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任至1933年。

1941年1月30日至1945年2月3日,兼任最高法院院长。[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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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中国国民政府
前任:
焦易堂
最高法院院长
1941年1月30日—1945年2月3日
继任:
夏勤